○提前向外資金融機構開放哈爾濱等5城市的人民幣業務
○適當降低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營運資金的要求
○繼續支持外資銀行在中西部和東北地區設立機構和開展業務
○明年適時調整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外匯存款的比例
本報北京12月5日訊記者韓雪萌王曉欣報道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今天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宣布,我國將從即日起采取四項措施,繼續鼓勵外資銀行的發展。
這些措施分別是:第一,按照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允許外資金融機構將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擴大到汕頭和寧波,同時為鼓勵外資金融機構參與實施我國西部大開發和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戰略,經國務院批準,提前向外資金融機構開放哈爾濱、長春、蘭州、銀川、南寧5個城市的人民幣業務,使開放人民幣業務的城市從18個增加到25個(此前已開放上海、深圳、天津、大連、廣州、珠海、青島、南京、武漢、濟南、福州、成都、重慶、昆明、北京、廈門、西安、沈陽)。
第二,適當降低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營運資金的要求。將外國銀行分行對各類客戶(包括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營運資金最高一檔由目前的5億元人民幣降低為4億元。將外資獨資、合資銀行在華分行對各類客戶人民幣業務營運資金由目前的3億元降低為2億元。并將根據上述決定,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于明年底前發布實施。
第三,積極研究對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實行更加優惠的準入政策,繼續支持外資銀行在以上地區設立機構,開展業務。
第四,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在明年適時調整外資金融機構從中國境內吸收外匯存款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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