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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部委共商草案 國際權威馳援融資租賃法起草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4日 17:04 21世紀經濟報道

  見習記者 蔣云翔 本報記者 吳雨珊

  北京報道

  14部委共商草案

  11月29日,銀監會、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海關總署、外匯管理局、民航總局、交通部等14個部委的官員齊聚北京,討論《融資租賃法》(草案)的修改。

  融資租賃,這個不太引人矚目的行業和這么多的部委聯系在一起,已經不是第一次了。

  2004年3月16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牽頭成立了《融資租賃法》起草組。組長是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郭樹言,副組長是財經委委員王文澤、商務部副部長馬秀紅、銀監會副主席唐雙寧。起草組領導小組成員包括人大財經委、最高人民法院、國資委、財政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外匯局的高層。今年上半年,草案綱要完成之后,起草小組邀請了部分國內和國際的業內專家進行研討,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法律草案。

  由于復雜的歷史因素和監管、法律、稅收等良好規則的缺失,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比較遲緩。根據倫敦金融集團的全球租賃報告,2003年全球租賃業務總額為5117億美元,在租賃業務較為發達的國家,如德國、加拿大、波蘭等,租賃的市場滲透率達20%以上。而中國租賃業務總額估計只有21億美元左右,僅為全球租賃業務總額的0.4%,市場滲透率也不到2%。《融資租賃法》也許能為這個行業的發展開啟一扇新的大門。

  北京市租賃行業協會副秘書長余小梅稱,這次制定融資租賃法,將大力吸取國外融資租賃的立法經驗。國際金融公司中國項目開發中心(IFC-CPDF)邀請的三位國際著名專家擔當了這樣的角色。其中,蘇迪爾·阿曼波(Sudhir P. Amembal)是1993年至今歷屆世界租賃年會的主席,律師史蒂文·吉里耶特(Steven Gilyeart)是《美國統一商法典》(UCC)中租賃章節的起草人之一,瑞士專家弗瑞茲·彼得(Fritz J. Peter)作為創始人建立了歐洲租賃協會并任首屆主席。

  弗瑞茲·彼得已經是第二次參與《融資租賃法》(草案)的討論了,他說:“一部好的《融資租賃法》一定要具有靈活性,只進行原則規定,而不能介入交易的設計層面,應讓租賃業主體有更多自我發展的空間。”

  8000萬元門檻依然嫌高

  究竟是金融機構,還是金融、貿易、投資相結合的綜合性服務機構?對融資租賃性質的界定,一直是業界和各部門爭論不休的問題。

  CPDF認為,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商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取得的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并收取租金的一種交易活動。“從法律上定義融資租賃,需要把握這個交易的關鍵特點,第一,出租人不希望有存貨,買設備的唯一目的就是為了租出去;第二,是由承租人而非出租人來選擇設備和供貨商。”史蒂文·吉里耶特補充說。

  CPDF認為,融資租賃的經濟實質是一種融資活動,類似于銀行提供的貸款。但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的一個重要區別是,在融資租賃期間,租賃公司一直保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而銀行對客戶提供的抵押資產擁有的是擔保權益。這意味著租賃公司相對于銀行而言,其資金安全能得到更多的保護。

  正是因為這一點,對于一些難以從銀行獲得貸款的中小企業和新成立的企業,融資租賃往往成為它們購置設備的一種主要融資形式。“可以說融資租賃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一枚鑰匙。”余小梅說。

  然而,對融資租賃公司來說,小企業并非最受歡迎的客戶——由于這些公司發起之初就被要求有較高的資本金,因此公司的規模決定其更注重單筆額度較高的“大買賣”。

  高額的資本金要求一直是融資租賃行業的一塊“心結”。目前,受銀監會監管的中資金融租賃公司最低資本金要求是5億人民幣,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還要另有不低于5000萬美元(或等值可兌換貨幣)的外匯資本金,而受商務部監管的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不能低于1000萬美元。

  知情人士透露,《融資租賃法(草案)》規定,融資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金將統一為8000萬人民幣。這個數字遠遠低于中資融資租賃公司的現行標準,但仍然存在較多爭議。“融資租賃業的最低資本要求并沒有統一的國際標準,但8000萬人民幣的標準不能再高了。”阿曼波說。

  弗瑞茲·彼得則表示:“這個門檻仍然太高,還可以做大幅度的削減。如此高的注冊資本金要求會妨礙融資租賃企業對中小企業提供服務。”他介紹,在國外有專門的微小租賃機構,向微小企業提供租賃服務,額度最低可以是幾萬元。他擔心擁有數千萬資本金的企業不會有耐心向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多頭監管如何了?

  中國目前的融資租賃監管體系令外方專家困惑不已。

  我國現在對租賃企業實行的是雙重監管,51家中外合資租賃公司以及上千家內資租賃公司(其中9家作為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由商務部進行監管,主要依據商務部今年3月5日頒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12家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監管,主要依據《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以及中國人民銀行于2000年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彼得介紹,融資租賃在一些國家是由中央銀行下設的一個部門來進行監管,也有一些國家是由財政部進行監管的。但他表示,沒有任何一個國家是由兩個部門來進行監管的,應該建立一個單一的監管機構,以一個統一的監管標準來對融資租賃行業進行監管。

  余小梅表示,由誰監管的問題和融資租賃企業性質的問題實際上是同一個問題。如果確定融資租賃企業是服務公司,那就應該由商務部來進行監管;如果確定其性質為金融機構,則應由銀監會進行監管。

  《融資租賃法草案》第一稿中規定,由“國務院融資租賃綜合管理部門”對全國的融資租賃業實施監督管理,并沒有明確到底是由哪個部委來進行監管。

  余小梅解釋說,這是一個策略,先擱置爭議搭建起法律的框架,然后在法律的不斷修改中逐漸認識融資租賃的性質,最后確定由誰來監管。“在《融資租賃法》出臺之時會對具體由哪個部門來進行監管有一個定奪。”余小梅表示。

  除了對草案本身的建議,阿曼波還對中國的租賃稅收提出意見。他認為目前對租賃的稅收規定缺乏明確性和協調性,而且,對經營性租賃按照租金收入計征營業稅,相對融資租賃按照利差征稅來說是一種歧視,不利于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史蒂文·吉里耶特則強調,如果希望租賃業得到發展,保障出租人取回占有的權利和能力至關重要。在承租人違約的情況下,要保證出租人能夠高效、低成本地取回占有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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