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wǎng)北京12月3日電 (高志海、李京華) 為繼承妹妹房產(chǎn)價值中的部分錢款,鄒女士拿著妹妹生前會見律師時形成的筆錄將昔日的妹夫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鄒女士的訴訟請求。
據(jù)介紹,鄒女士的妹妹于2003年4月10日在會見自己的兩名律師時,表示將自己的一套房子送給鄒女士。在會見筆錄上,鄒女士的妹妹簽了字,但律師并沒有簽字。次日,律師
事務(wù)所出具了鄒女士妹妹申請遺囑的律師見證書。2003年5月20日,鄒女士的妹妹因犯罪依法被執(zhí)行死刑。
2005年5月,鄒女士訴至法院稱,妹妹會見律師的筆錄構(gòu)成口頭遺囑,也屬于代書遺囑,故請求繼承房產(chǎn)價值中的9萬元。
鄒女士的妹夫范先生則稱,涉訴房產(chǎn)是他與妻子的共同財產(chǎn),妻子于2002年5月7日曾寫信將房屋給了范先生。鄒女士提供的律師會見筆錄無法確認妻子簽名的真實性,且律師在辯護過程中所做會見筆錄在形式上不符合繼承法的規(guī)定,會見記錄不能作為遺囑使用。
北京市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雖然會見筆錄是鄒女士的妹妹口頭意思的表示,并有本人簽名,但在場律師均未在該筆錄上簽字,所以該會見筆錄不符合法律對于代書遺囑的要求。相關(guān)律師事務(wù)所次日對該會見筆錄所做的律師見證書,并不能彌補會見筆錄在法定形式上的欠缺,因此會見筆錄及相關(guān)律師見證書不是合法有效的代書遺囑。故對鄒女士要求進行遺囑繼承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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