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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開公司不約定解散權 股東陷入公司僵局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3日 16:27 新華網

  新華網成都12月3日電 (熊李) 兩股東各占50%股權,公司長期虧損、投資貶值,一股東想解散公司申請法院清算,法院駁回起訴。律師提醒投資者,為了避免這種“公司僵局”,以后和別人合伙開公司,不妨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股東有解散權。

  1998年5月,成都天奧實業公司與新津工程機械總公司共同出資設立新津天奧工程機械公司。成都天奧與新津機械各占50%股權。成都天奧訴稱,新津天奧成立后,長期沒進入
正軌,無法正常經營,現在連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經營條件都沒有了。今年1月,成都天奧起訴申請法院強制清算。

  新津縣法院認為,根據公司章程和相關法律法規,在公司合法運營情況下,股東需經股東會決定才有權解散公司。單個股東無權申請解散公司,裁定駁回成都天奧起訴。成都天奧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成都市中院維持一審裁決。

  四川嘉世律師事務所郭侃律師稱,這種情況叫“公司僵局”。新津天奧只有兩個股東且各占50%股權,其中任意一個股東不同意都無法解散公司,股東只能轉讓股權來撤資。郭侃建議,為避免這種“公司僵局”,制定公司章程時可規定單個股東在一定條件下可申請解散公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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