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部門聯手 五項制度保障 山東審計結論落實協作機制出臺(05-1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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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2日 11:44 審計署網站 | |||||||||
近日,山東省審計廳會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國資委、公安廳、監察廳、財政廳、建設廳、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物價局等10個部門聯合下發了《關于建立審計結論落實協作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是為落實《山東省審計結論落實工作暫行規定》,充分發揮各相關職能部門作用,加強工作協作配合,共同促進審計結論落實而專門建立的一項重要協作機制。
通知明確了審計機關同其他10個部門之間相互協作的五項具體制度: 一是實行審計建議書制度。今后凡審計機關審計決定中涉及上繳財政資金、追繳稅款及滯納金、收繳國有資產收益、嚴重損失浪費財政資金的,審計機關在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決定書的同時,分別抄送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需要有關部門協助落實的,審計機關分別發送審計建議書,建議協助落實收繳或處理事宜。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在收到審計建議書后30日內將協助落實情況書面通知審計機關,辦結時書面向審計機關反饋辦理結果。認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不能協助落實審計決定的,應當在收到審計建議書后15日內書面通知審計機關,并說明理由。 二是建立審計移送處理協作配合機制。審計機關查出的需要由財政、建設、工商、物價等主管部門處理的問題,需要由監察、檢察、公安機關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問題,審計機關應及時向上述有關部門發送審計移送處理書,由其進行處理。財政、建設、工商、物價等部門收到審計移送處理書后應及時審查,依法作出處理,并于辦結時書面反饋辦理結果。監察、檢察、公安等部門收到審計移送處理書后應及時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并通知審計機關;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書面通知審計機關,說明理由,并退回移送資料。結案時應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三是實行審計信息資料共享。有關部門在協助落實審計結論(審計建議書、審計移送處理書)時,需要審計機關提供相關審計資料的,審計機關應及時提供。 四是各級有關部門要指定處(科)室和人員負責辦理協助落實審計結論事項。職能處(科)室和人員接到審計建議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后,負責簽收、登記、送批、分辦、督辦、反饋等工作。省審計廳法制處負責省審計廳審計結論落實工作,各部門協助落實情況可直接發送該處。 五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財政、稅務、國有資產管理、審計機關每半年召開一次審計結論落實聯席會議,總結工作,研究、協調審計結論落實中遇到的問題。監察、檢察、公安、建設、工商、物價、審計機關每半年召開一次審計移送處理聯席會議,總結工作,研究、解決審計移送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聯席會議由上述部門分管領導和職能處(科)室負責人組成,辦公室設在審計機關法制部門。通過聯席會議制度,加強部門之間的聯系和配合,共同做好審計結論落實工作。(劉增勝 陳朝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