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把握好國有企業改制中的方案審批、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重點環節,始終堅持不符合政策法規、沒有最大限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沒有穩定預案的改革方案不予批準;未經企業職代會審議的改革方案不予實施;未經宣傳動員,沒有贏得大部分職工理解支持的改革方案不予推進的“三不原則”。
二是強化國有企業改制和國有產權轉讓工作,嚴格規范運作,嚴堵國有資產流失。
原則上對大型國有企業不搞管理層收購;對中小型國有企業的管理層收購,限制管理者持有股份比例。在具體實施過程中,要強化對經營者離任審計;管理層不得參與收購具體過程;產權轉讓要進場交易、公平競價;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企業借款,不得用擬收購的企業資產作抵押進行融資或貸款;除國家已有規定外,不得從改制前凈資產中抵扣各種費用。
三是國有產權(包括涉訟國有資產)交易,必須執行《重慶市經營性國有產權交易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進入重慶市聯合產權交易所進行交易,由市場決定價格,否則不得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四是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和《重慶市國有企業破產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渝辦發[2000]75號)規定實施國有企業關閉破產,規范操作程序,妥善處置破產企業資產和安置職工,做好政策宣傳,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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