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現狀及解決對策(05-11-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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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30日 16:55 審計署網站 | |||||||||
目前,由于國有商業銀行內控機制失效所導致的銀行工作人員工作失職、違規操作、有章不循,甚至違法犯罪與企業合謀騙取銀行資產的現象時有發生。產生上述現象的根源在于國有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的失衡、權力監督的失控。而作為內部監督重要力量的銀行內部審計部門職能相對弱化,組織結構缺乏獨立性,是導致權力失去制約的重要因素。 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大型商業銀行管理中的關鍵因素,而內部審計是法人治理的重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眾多、網點分散,相當一部分工作人員可以通過接觸到現金和證券,并有權限進入客戶的賬戶,一項微小的控制薄弱環節可能導致出現大的問題,因此,內部控制和審計任務非常繁重。而國有商業銀行普遍存在著內部審計力量薄弱的情況,導致審計監督不連續、審計面窄和間隔時間長,不能及時發現和揭露商業銀行經營中的問題和風險隱患,弱化了內部監督的作用。 一、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現狀 (一)內部審計獨立性差,監督能力有限 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法人治理架構中,內部審計所擔任的角色并未能突顯。總行及一級分行分別設有審計局和審計處,但由于缺乏獨立性和規范有效的審計標準,很難真正發揮作用。在分行審計部門及其負責人直接對分行行長負責并報告的情況下,要保持分行審計的獨立性是較為困難的。在現行內部審計體制下,分支行出現的問題不一定會及時報告給總行。 (二)內部審計工作缺乏規范性的審計標準。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缺乏規范化的審計標準,法制化、制度化建設未取得實質性的進展。許多銀行依據審計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有關內部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但相對于審計工作規范化要求相差甚遠,如在審計計劃制定、目標確立、報告渠道及工作程序的設計、審計質量的監督和控制等方面缺乏專業和完善的標準,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大多憑領導和自己的經驗及習慣做法。 (三)內部審計工作內容不夠全面,工作范圍僅限于事后審計。 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基本上還是查錯防弊,局限于查處一些具體違法違規問題,只注重檢查會計憑證、報表等資料是否真實、完整,業務操作是否合規、合法等,缺乏對信貸資產質量、風險責任、經濟效益進行事前和動態的審計和監督,更缺乏對銀行內部管理結構、內部控制狀況、各崗位業務規范狀況等做出事前的總體評價和建議。如銀行貸款審查委員會沒有審計部門人員的參加,貸前調查資料也不需審計部門的審查等。特別是,面對商業銀行業務日益創新,經營范圍不斷拓展,內部審計內容卻變化緩慢,已經無法滿足商業銀行加強內部管理、嚴格自律、提高效益和防范風險的內在需要。 二、加強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對策 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對現代內部審計的最新定義是: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和咨詢活動。其目的在于為組織增加價值和提高組織的運作效率。它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 內部審計人員不是單純意義上的監督者,他們更大程度上是企業風險的防護者,發現風險領域并與相關人員一同致力于問題的解決,同時他們不斷發掘改進企業經營管理的渠道,為各部門提供積極的建議。 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加強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應從以下方面入手: (一)建立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完善銀行法人治理結構 隨著我國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進程的加快,銀行法人治理結構的逐步完善,應在銀行董事會的領導下設立審計委員會,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各級分行的內審部門人員由總行審計委員會統管,其人事、勞資等關系全部集中在總行,分割現行的人員同所在行的利益關系。確保內部審計部門在組織體系上具有獨立性,在處理與被審計對象的關系上具有超脫性。各級內審部門應該不受限制地向上級內審部門報告審計結果并提出必要的改進建議。內審人員的業績表現由上級內審部門來進行考核,這樣可以避免內審人員承受外界不當的壓力,從而正確履行其職責。 (二)盡快制定統一的《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準則》和《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操作規程》,促進內審工作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程序化 為了規范內部審計行為,同時也有利于決策管理層和被審計單位對內審工作的了解和監督評價,該準則和規程應達到以下目的:說明內審工作應遵循的原則;為內審工作提供流程框架和指南;建立內審工作業績的評價標準;運用系統的方法來評價和改進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過程。只有審計評價標準規范化、程序化,才能真正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和制約作用。 (三)應大力加強非現場審計,開展以風險為導向的動態審計 從審計的流程來看,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內審部門在審計過程中很少實施風險評估和內控測試這兩個步驟。在審計過程中也普遍未采用科學化的抽樣方法,審計重點基本上憑經驗確定。因此審計中很有可能遺漏重大風險點。建議商業銀行通過非現場審計對各項業務的各類風險進行連續、系統、綜合地評價和分析,識別異常波動的成因,從而有效地發現各種重大風險,提高審計監督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內審部門應定期與其他職能部門一起對各項業務進行分析和評價,找出高風險業務領域和風險控制點,建立起風險防控和預警機制。真正實現動態、有效的監督。 (四)加強內部審計人員隊伍建設,提高審計工作質量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人員既要加強審計技能的培訓和法律知識的更新,還要加強計算機相關知識的培訓,更要精通國際及國內審計準則、會計準則、信息系統審計標準及其他相關知識,以適應審計工作越來越高的要求。為此應鼓勵和支持審計人員參加專業資質考試,如注冊會計師(CPA)、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CIA)、注冊金融分析師(CFA)和信息系統審計師(CISA)等考試。 通過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加快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制的建設已經迫在眉捷。只有加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規范內部審計標準,改進內部審計方法及程序,才能逐步完善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機制,使國有商業銀行真正成為“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效益良好的現代化商業銀行”。 (作者:審計署駐沈陽特派辦康寧) (本文內容僅為作者觀點,不代表審計署的觀點,轉載時請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