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規定,各級審計機關隸屬各級政府領導,審計經費也由各級財政撥給,審計工作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在行政體制的框架下,審計部門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同時又要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能。在大多數情況下,兩者完全能保持一致,但有時因政府對審計過于信任,加之驗收、改制任務緊迫,地方政府了交辦一些與審計工作程序、職能特征不太相符甚至相悖的事項,致使結基層審計工作產生缺位、錯位和越位,結果給基層審計機關造成了尷尬、為難、被動,甚至質量和風險問題。一是未審先驗,工作缺位。某縣的農業綜
合開發項目和移民工程項目等專項工程,在上級驗收之前,先自行組織初驗,要求審計部門參加,并且還要簽字認可,而這些專項工程又是上級審計機關的“一條鞭”項目,工程終結后,審計部門必定要組織審計。由于驗收和審計的工作范圍、要求不盡相同,驗收雖然合格了,站在審計的角度還會發現這樣那樣的問題。當初審計部門己簽字認可了,再查出、揭示問題,等于是在打自己的耳光,所以,審計機關對上級部署的審計項目履職不到位,審不深審不透,也就不足為怪了。二是未審先核,工作錯位。前幾年,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政府出于對審計部門的信任,都要求審計部門參與。特別是涉及資產清理核銷方面,基本上是國資委說了算,審計再走過場,履行個手續。但后來由于部分改制企業的職工對改制過程資產處置等問題反映強烈,政府又將這部分企業交由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結果資產流失問題浮出水面。如去年某縣審計機關完成的一個企業和一個系統兩個政府交辦項目,就發現其在改制過程國有資產流失達千萬元以上,而這兩個企業在改制時審計部門都曾派員參加,在資產核銷清冊上還加蓋了審計機關的章印。雖然歷經曲折,國有資產的安全最終得到了維護,但作為辨偽識假為天職的審計,前后矛盾,結論相左,權威性自然受到了極大的損害。三是未審先改,工作越位。前幾年,某縣一企業在改革過程中,由政府出面牽頭對其利稅進行承包,同樣也要求審計部門派出人員參加,審計部門也在文件上蓋上印章。后來,政府又交辦審計部門對改制企業,進行專項稅源審計調查,審計人員覺得進退兩難,因為稅法規定稅收不能承包,要按實納稅,但要如實反映問題,肯定觸及違規,況且審計部門在承包文件上又蓋了章、簽了字,所以,對這些問題只好裝聾作啞,視而不見,別扭和尷尬得很,無形中讓審計監督效果打了折扣。審計工作的缺位、錯位和越位,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與審計部門宣傳引導不夠,沒有得到有關方面充分理解支持,被動盲目服從也有一定的關系,這就要求審計部門在參與地方的有關經濟活動時,要謹慎從事,顧及后果。不能以服從政令為由,而淡漠審計的風險。做到該作為的要作為,不該作為的就不要作為,更不能亂作為。(作者:江蘇省鹽城市審計局江紅萍李為民盧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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