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改不成功的三大惡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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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30日 15:11 新民周刊 | |||||||||
時下經濟學家常常談到宏觀經濟需求不足的問題。其原因固然很多,但廣大居民對未來支出預期的惡化是重要原因之一。未來支出部分價格指數,主要是住房、教育和醫療等基礎性消費。目前對于改革開放以來醫療制度改革的批評,理由大致有二:一是改革方案作為一種公共資源,其配置過程并未體現多數人的意志,由少數人的選擇代替了公共選擇,基本走勢由既得利益群體所左右。
二是我國地域遼闊,地區經濟發展很不平衡。為有效克服“大鍋飯”弊病,從20世紀80年代起實行財政分級包干制度之后,各地之間財政力量的不平衡性凸現,以致醫療衛生的投入程度出現了明顯的落差,不少生產力落后地區便開始采用一系列“土政策”去取代醫療改革。 衡量一個國家和地區醫療制度合理性的標準,主要是其公平性和效率性。世界衛生組織曾對191個成員國衛生籌資與分配公平性作評估排序,我國名列第188位;同年世界衛生組織對191個成員國的衛生總體績效評估排序中,我國名列第144位,這是一種國際評價。而我國醫療制度改革的不成功,不僅有國際統計標準所證明,也為不少負面的社會后果所證實:其一,全社會公眾(尤其是中低收入者)在對住房消費和教育消費支出預期惡化的基礎上,普遍對醫療支出預期開始惡化。在這種消極預期的支配下,已經產生了三大結果:①進一步推動儲蓄傾向的上升和消費傾向的下降,不利于內需的擴大;②為過期藥品販子提供了日益廣闊的需求市場。收入水平低下地區居民為節約醫療支出被迫接受非正規銷售渠道的過期藥品,嚴重損害了國民的健康水平;③誤診、誤期的患者不斷增加。由于懼怕巨額醫藥費用,許多患者小病不治,或是在旁門左道求醫吃藥,導致小病變大病,輕病轉重病。其二,社會苦樂不均現象因此而加重,群眾不滿情緒上升,社會有失和諧。社會對醫療制度的不滿之情來自以下三個方面:①由于醫院財務體制決定其性質日益演變為純商業機構,病家每次就醫費用日長夜大;②醫療資源在地區之間配置不合理,導致城鄉之間就醫機會嚴重不對稱。全國醫院約80%集中在城市,農村依然呈現缺醫少藥的局面,以致農民看病難,看重病更難。而從城市醫療機構布局結構看,其30%以上集中在大城市,更加劇了醫療資源的供需矛盾,有病人在北京某醫院掛號之后的候診時間長達一周以上;③醫商與藥商互為聯手,共同向病家推銷高價藥品。藥品生產商以回扣為誘餌,與主治醫師“聯營”,既破了病人的財,又傷了病人的體。其三,降低了民眾對政府改革的信任程度,離間了雙方的關系。政府改革決策的有效性評價,應當符合經濟學上“帕累托改進”的原理,以求讓所有的社會群體都能享受政府的恩澤,即使不受惠的群體也不致于利益受損。按此對照,我國醫療制度的改革,不僅有失公平,而且傷及廣大中低收入群體。這種結果的波浪效應,會導致人們對政府日后的一系列改革動搖了信任的基礎。 我國醫療制度改革要走出困境,應認真理順三大主次關系:第一是醫療服務事業的目標以公益性為主,還是以營利性為主。應該說,相當數量的醫療衛生服務項目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在發達國家(包括我國香港地區)都是由公共財政承擔的,并非由市場化手段去調節。實踐已經無情地證明,市場能解決效率,但難以解決公平。當前,在我國正在日益擴大的貧富差距,決定了我國城鄉居民實際消費能力的不平等性。在此基礎上,若再一次去按照市場化原則,任由供求關系的杠桿來決定醫療消費價格指數,這顯然是對“確保全社會成員都能夠得到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宗旨的無情嘲弄! 第二,醫療事業目標管理的重點是預防為主,還是救治為主。在我國現行醫療制度下各級醫院的營利模式與兩大因素掛鉤:一是病人規模。二是銷藥數量。問題就在于此:只有當我國的醫療制度改革能導致醫院的收益水平與病人規模及銷藥數量不相掛鉤時,醫院才會主動配合社會推動全民預防疾病、強身健體。因為,屆時病人規模不僅于醫家效益無助,反而會加大救治的工作量。 第三,醫改措施設計是個別選擇,還是公共選擇。當前我國醫改的背景是轉型經濟。所謂轉型經濟,就是社會進入了利益重新分配的時代。大一統的國有制演化為社會所有制的過程管理之中,必然要設計許多分配原則和改革政策,使公共資源的配置有其可遵循的規則。傳統的醫療制度是國家統一包下來的模式,其公平性凸現,但其投入的宏觀效率極其低下,最終必然會因財政無力承擔而使制度難以為繼。因而,醫改方向是要完善公平性,既要避免公費醫療體制導致醫藥資源的極大浪費,又要確保所有社會成員都能享受基本的醫療服務。改革的另一個價值指向,是要在當前有限的投入水平之下,確保全體民眾的健康。由此可見,我國醫療制度的改革取向是一組多目標的管理系統,它既要實現公平,又要提高績效,還要調動醫院的積極性,更要提高患者的滿意度。有鑒于此,充分采用聽證會的制度不失為正確設計醫療制度改革對策的一種有效途徑。(作者系華東師范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