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陳 歡 上海報道
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備受關注的《農民權益保護法》經過多輪調研之后,草案的基本框架已經形成,法律草案將于2007年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實際上從九屆人大開始,關于制定《農民權益保護法》提案就絡繹不絕,2004年6月,
全國人大農業和農村委員會正式開始《農民權益保護法》的立法調研,旨在通過立法保護農民的財產權、土地權、受教育權,同時保護農民參與社會事務、接受社會救濟的權利,維護進城務工農民的權益等。目前草案正在向部分省市征求意見,有望在今年年底以前成形。
中國農業大學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中,有25%的農民認為自身的權益受到侵害,主要體現在農民減負、土地權益、農資質量、知情權和基層政府對農民反映問題的態度等方面。
草案不涉及養老保險問題
據參與立法的人士告訴記者,草案主要原則是保護農民的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另一個原則是其他法律已經明確的不作規定,其他法律有原則規定的作細化規定,其他法律的空白地帶作具體規定。“因為很多權益在部門法中已經有規定,農民權益保障法如果再規定就會重復。”
因此,草案中農民的土地問題將不涉及,因為已經有《土地管理法》,但是有關征地的社會保障將予以保留;農村的義務教育將不涉及,重點放在農民工培訓、農民的成人教育和職業教育上。
近來爭議較大的農村公共衛生問題在草案中也有體現,“重點是貧困農民的醫療救助和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體系。”
而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在草案中沒有涉及。“因為這是市場行為,草案不宜制定太多。”
此外,草案將專門辟出一章講保障機制的建立,從制度上加強對農民權益的保護。
早在2002年,我國《農業法》修訂,其中特別增加了第九章,“農民權益保護”,主要就如何保護農民的經濟權益,包括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減輕農民負擔、農村興辦公益事業向農民籌資籌勞的決定程序和農村財務公開制度等做了規定。
因此,有觀點認為,《農業法》中已經有了對農民經濟權益的保護,而政治權利的保護又屬于憲法范疇,這部法律能走多遠值得懷疑。
但今年年初,由農業部和中國農業大學共同進行的一項對我國6省農民權益保護調研表明:制定單獨的農民權益保護法,仍然很必要。
調研中,有57.6%的被調查農民不知道《農業法》中增加了關于農民權益保護的章節第九章。在沒有提示的情況下,農民很少能說出自己具體有哪些權利。
有1/4以上的被調查農民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排在前五位的是生產資料質量問題、土地權益、知情權、農民負擔和政府部門對農民反映的問題不予理睬。
因此,調研得出結論:制定一部統一的《農民權益保護法》,使農民權益保護有更全面的法律依據十分必要。
《農民權益法》該保護誰?
在草案的制定中,最大的難點在于:誰是農民?如何界定農民?這涉及到法律的保護對象的問題。
一種聲音認為,應該按照身份來界定農民,具體地說,也就是根據戶口本上的戶籍劃分農民和非農民。
這帶來了是否應該把對農民工的權益保護也納入《農民權益保護法》的問題。那些進城務工、在城市長期居住、今后也不打算回農村居住的人,還算不算農民呢?
他們的戶籍上可能仍然是農民,但是,他們享受的教育、醫療、公共服務等公共產品的范圍已經超越了農民;同時他們在城市中仍然是弱勢群體,不能享受和城市戶籍人口同等的福利。
另一種聲音則認為,農民是一種職業而非身份,因該按照職業,也就是從事農業生產工作的人來界定農民。
而如果按職業劃分,問題同樣明顯:“農民年老體弱不從事農業生產以后怎么辦?我國沒有農民退休的制度。失地農民和農民企業家還算不算農民?”
據記者了解,這個問題現在還沒有明確的答案。“兩種劃分都有可能。”
而在浙江等地方,已經出現一些經商多年的人在完成原始積累后回到農村,搞規模種植,“他們是否算農民,是否屬于《農民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同樣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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