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煤勾結腐敗比煤炭還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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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5日 15:12 《經濟導刊》 | |||||||||
被譽為"黑色金子"的煤炭,在我國煤電供求矛盾突出時期顯得炙于可熱,于是,就有了在過去4年中,全國煤炭總產量翻一番的超速增長,煤礦爆炸、透水、塌頂等重特大事故此消彼伏,去年全國有6000多人在礦難中喪生!當礦難等重特大安全事故慘烈的畫面再三地沖擊我們的視覺并震憾我們的心靈時,很多人心底都會升起一個很大的問號--為什么此類事故會如此頻繁地發生?不可否認,事故中存在著"天災",但絕大多數都屬于"人禍"。那些為了賺錢而不顧礦工死活、不怕踐踏法律的礦主是"人禍"之源,但他們身后往往還隱藏著一些貪污
礦難頻發背后隱藏腐敗問題 由于需求拉動,我國煤炭產量在多年位居世界首位的基礎上,仍然在飛速飆升,2000年原煤產量不到10億噸,2004年高達19.5億噸,四年翻了一番;百萬噸煤的死亡人數雖然從2000年的5.77人下降到2004年的3.1人,但事故多發、特大事故頻發的勢頭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2005年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有所增加,1-5月份就發生23起,死亡682人,比去年同期增加10起,死亡人數增加1.6倍。僅7、 8兩個月份,全國煤礦共發生死亡事故218起,死亡和下落不明693人,人數同比上升70.3%,重特大事故60%發生在命令停產整頓或關閉的煤礦。其中,廣東省興寧市大興煤礦"8·7"特大透水事故,被困的120條生命全部遇難。一個證照不齊、管理混亂的煤礦居然仍又繼續生產6年之久。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監管不力,更深層次的原因是官商勾結,大興煤礦有65位股東,其中部分就是政府公職人員。礦難背后腐敗令人發指,以下幾例可見一斑。 ● 2005年3月14日,黑龍江省七臺河精煤集團公司新富煤礦三區一采發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隨著對事故調查的逐步深入,一個驚人的內幕暴露出來:"3·14"事故礦井的礦主彭國財是國家公務員,擔任七臺河市桃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他的哥哥是七臺河市礦業公司國有礦的副總經理。國有礦收購了小礦,哥哥就把這個小礦包給了弟弟。黑心的礦主竟是安監局的副局長,許多干部群眾表示強烈氣憤的同時指出,煤礦生產中這種官商勾結、官商一體的現象不根除,無論上級關于安全生產的措施多么嚴厲,到了井下都會化解為零。(據2005年5月25日新華社電) ● 2005年4月15日,湖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30多人突襲耒陽市,發現該市三都鎮企業辦主任兼煤炭管理站副站長劉秋根自己就是一個礦老板,他的煤礦也在違法生產。這樣的人怎么能管好煤礦安全生產呢?(據2005年4月19日《現代快報》) ● 2005年7月13日,在國務院新疆阜康神龍煤礦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調查組成立大會上,有關領導說:"新疆神龍有限責任公司由100名自然人集資組建而成。"然而,百名出資人是誰卻無人知曉。更為滑稽的是,該礦先后有過3個礦長,但不知道究竟誰是礦長。在一份寫有"神龍煤礦內外部聯系電話"目錄中竟然發現,阜康市副市長劉小龍排在第四位,前三位分別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金鵬和他的倆個兄弟姜銀鵬、姜小鵬,在劉小龍的后面,才依次是神龍煤礦4名正、副礦長和黨支部書記。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管理局提供的幾名企業自然人的履歷上,姜金鵬和礦長李向革,都曾擔任過相關礦務局等公職人員,是否調離,人事關系現在何處,都不清楚,也沒有人知道。霧里看花,疑竇重重。(2005年7月14日《中國青年報》) ●廣東省興寧市大興煤礦礦主曾云高等兩人就能名正言順的取得警察身份和以警察身份違法開采煤礦無人問津。該省安監局局長陳建輝在作檢討時稱,對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發放把關不嚴,擔心辦不下證會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此采取“變通”辦法頒證,“變通”兩字的背后就不得不讓人聯想若干腐敗的"貓膩",也正是這個所謂變通,把礦工的生命“變”沒了。(2005年8月24日《人民日報》) ●最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遵義縣原煤炭管理局局長趙大武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成為貴州查處“官煤勾結”第一案。在2000年后近5年時間里,趙大武通過幫人辦理新建煤礦的相關證照和幫一些事故煤礦恢復生產等,共受賄828.23萬元。(2005年9月19日經濟參考報) 最近有3則消息同樣令人吃驚,一則是2005年8月27日央視《經濟半小時》披露的:山西省臨汾市查處51名黑礦保護人,其中有35名地方國家機關人員受到查處;一則是到9月21日下午4時,內蒙古無公職人員主動撤資,有人宣稱,“寧不當官決不撤股”;一則是西南某產煤大省撤資人員也廖廖無幾。 煤礦為何成了腐敗“黑窩” 新華社曾發表評論說:"幾乎每一起重大事故發生的背后,都有一些嚴重失職、瀆職的領導干部,這是一次又一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今后可能造成事故的潛在因素。"事實反復證明,斯言極是。現實生活中,官煤勾結的花樣繁多,手段隱蔽,關系復雜,相當頑固,老百姓說,此類腐敗比煤炭還黑。 一是滾滾暴利的誘惑。如果一個小煤礦每天出煤300噸,以一年生產10個月,一個月生產20天計算,每年至少可產6萬噸煤,每噸煤的利潤300元左右,一年獲得暴利高達1800多萬元。一位江西煤炭老板李某說:在所有的資源中,煤炭是最值得炒作的!兩年前隨便買一兩個礦,現在就變成千萬富翁了!"一些國家公職人員也抵擋不住如此暴利的誘惑。據內蒙古煤礦老板說:“每年投入20萬元收益至少20萬元,這比搶銀行都來得快。官員為煤礦提供保護傘,煤礦成為官員搖錢樹。”湖南省婁底煤礦,共有32名地方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參股,但沒有一個是公職人員的姓名,都是以家屬或親友名義入股的,注冊股東名單上根本找不到。 二是礦主買通的“官”路。礦老板拿到證照的還不行,欲發橫財,必須掏銀子去買通“官”路,否則“紅燈” 頻頻閃亮;如果是無證無照的礦主兒,不花血本去搭橋,丟下買“路”錢,那肯定是發財無門。山西省臨汾市靈石縣某鎮黨委書記,就是以每礦收取1000--3000元關閉保證金,來應對國家“關井令”的,只要交了錢就可以繼續挖煤,去年收了100多萬元,這叫“花錢買路”;還有叫做“入股同路”、“掛名借路"和“干股鋪路”,用礦主們行話說:這叫一家賺錢百家用,你有我有大家有。 三是審批權限的尋租。現行政策規定,對于采礦權,市、縣兩級政府都有權審批,最后報省備個案,為了能通過審批,礦主不擇手段,不惜代價,而手握行政審批大權的政府部門的官員們,正好為權力尋租找到了平臺,于是,若干管理著這塊“唐僧肉”的大大小小官員們,紛紛伸出了“公權產業化”的黑手,入股、受賄無所不有。最令人氣憤的是,礦難發生后,一些新聞媒體記者(有真有假)竟然前去領取酬勞費,中央級1000元,省級800元,市級500元,縣級300元不等,請秀才們筆下留情。 四是權錢交易的通道。湖南一位市委書記上任之后,對當地煤礦進行大量的暗訪后發現,官煤勾結在這個市的部分地區相當普遍。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黨政干部和執法部門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多種形式參股分紅,和礦主結成利益共同體,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站在一個戰壕里,充當保護傘;另一種就是受賄,從礦主那里得到好處后,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比如山西3月9日、3月19日分別發生事故的兩個礦你貼封條,他給撕掉,你再貼,他再撕,你上了鎖,他給砸掉,是誰助長了礦主膽大妄為的“牛氣”?毫無疑問是背后層層保護傘。 五是陽奉陰違的瀆職。在接連發生的安全事故中,有幾起不是在當地“高度重視”和在各式各樣的檢查組來回穿梭中轟轟烈烈發生的呢?重大事故背后,都會有一些嚴重失職、瀆職的領導干部等露出拙劣的幾手:他們在事故發生前徇私枉法,見利忘義;在事故發生之后裝聾作啞,尋找托辭;在解決事故之時,弄虛作假,草率了事。還有的為礦主通風報信,甚至訂立共守同盟,瞞報事故,掩蓋真相。山西“3·9”事故前,先派不具備監督資質的計劃生育干部去督導,后又脫崗回家,礦主從黑市上買炸藥被派出所長抓住又放掉了,結果發生了礦難。這些人把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視為兒戲! 斬斷“官煤勾結”的腐敗鏈條 國家煤礦安監局局長趙鐵錘說:煤礦的井道有多深,礦山老板的關系就有多深。沒有“貓鼠一窩”、“官商勾結”,該整頓的怎么會沒整頓,該關的怎么會不關閉?一樁樁“官煤勾結”的案例勾勒出這樣一個腐敗鏈條:“黑色金子”演化成“黑金政治”,再由“黑金政治”形成局部“黑色繁榮”的假象。“官商勾結”的利益共同體實質就是徹頭徹尾的一個“黑金政治”結構——上層建筑是一部分貪官污吏,經濟基礎是不法商人(礦主)。因此,必須痛下決心,以壯士斷臂的氣魄來斬斷“官煤勾結”的腐敗鏈條。 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近幾年先后出臺了《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規,已形成比較完整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但是層層打折扣,級級搞“減法”,有法不依,監督不力,為安全留下隱患。 檢察機關和紀檢、監察應同步介入事故調查。目前,礦難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一般都由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組織進行,只有那些經調查后決定進入司法程序的才移送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務院《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處理程序》中有關規定很明確,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檢察機關派員參加,但實踐中,檢察機關同期介入調查不是不被重視,就是阻力重重。同時,由于缺乏具體的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介入困難,只能被動等待。紀檢和監察介入更是“失之于寬,失之于軟”了。因此,應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明確檢察、紀檢、監察介入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以防瀆職和找出腐敗漏洞。 審批采礦權限必須收歸國家。我國有關礦產資源的法律明文規定,國土上(含海洋)所有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但對經營權的審批卻下放給市、縣政府,由于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濫用權力,甚至合謀套批等現象非常嚴重,因此,有必要將煤礦等所有礦產資源的審批權限收歸國家審批,這和《行政許可法》以及下放行政審批權并不矛盾,像土地等審批一樣,實行垂直管理,鏟除權力尋租、權錢交易等滋生腐敗的土壤。 從嚴認定行政機關的違法責任。煤礦安全事故涉及的行政法問題,可以分為國家對企業設立和企業經營行政管理兩個大的方面,其中包括國家公職人員履行職務中的利益沖突和職務廉潔問題。為了強化安全生產的行政法制,必須從三個方面從嚴認定行政機關的違法責任。第一,行政機關擅自設立裁量職權,構成超越職權違法;第二,行政機關擅自確定執法理由,構成濫用職權違法;第三,行政監督執行不充分不及時,構成行政瀆職違法。一切行政行為不能蔑視法律妄自尊大,不許任何人成為可以超越法律之上的“政治家”。 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法不在重,而在嚴。可我們對于重大事故的處理的法規既不重,也不嚴,有的花錢就能免去牢獄之苦,即使罰款也是九牛一毛。對此,在提高市場準入安全門檻的同時,必須提高違法成本,加大懲罰力度,做到不關井就關人,不撤資就撤職,礦主使礦工家破人亡,除了提高賠償標準,罰他個傾家蕩產外。同時,對每起事故還應追究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的連帶法律和經濟責任。 盡快建立職能部門“問責制”。2001年出臺了《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4年出臺了《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根據這些規定,一些重大事故責任人受到追究,但還顯得力度不大,有抓小放大之嫌,2004年礦難死亡6000多人,今年也發生重特大礦難100多起,真正處理了幾個領導干部?法辦了幾個監管部門公職人員?礦主是否都被判了刑?8月21日,國務院發生“撤資令”,現在大限已過,有多少人撤資?總額多少?還有多少人沒有撤資?怎么處理?有何結果?等等,都應該向全國百姓有個交待,不能把“撤資令”當作“雞毛令”。 查處死不撤資問題既是政令是否暢通問題,也是考驗執政能力問題,同時,要看到“官煤勾結”具有長期性、復雜性、頑固性、隱蔽性和艱巨性,今后,勾結手法更加狡滑,查處起來也更困難,真可謂任重道遠。打擊“官煤勾結”中央是鐵了心的,這項深得民心的工作,只要把群眾發動起來,重獎和保護舉報人,在人民群眾的大力支持下,就一定會取得最后勝利。 (作者單位:江蘇省射陽電視臺新聞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