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衛生部網站
衛醫發〔2005〕4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藥品監督管理分局: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機構購買和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方面的監管職能進行了調整。為了保證《條例》順利實施,相關職能平穩交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05年11月1日前,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以下簡稱印鑒卡)的醫療機構,仍可憑原印鑒卡購買和使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原印鑒卡使用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原麻醉藥品專用卡自2005年11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2005年11月1日前批準并發放印鑒卡的醫療機構名單匯總后及時提供給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其開展相關工作給予必要的協助和配合。
四、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條例》的規定,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醫療機構購買、使用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管理,保證正常醫療需求,防止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請將本通知傳達至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定點批發企業,并遵照執行。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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