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3日電 國土資源部22日發出《關于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兩證的登記發放嚴禁越權;嚴禁將大中型儲量規模的礦產地化大為小,分割出讓。
此前,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汪民曾表示說,2006年,國土資源部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對各地探礦權、采礦權審批情況進行全面清理,并將嚴格按照調整后的管理權限
依法重新頒發勘查、開采許可證。
國土資源部在通知中強調,獲得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權限的各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再行往下授權;對違規操作者,國土資源部將采取嚴厲的處罰措施。
《通知》對違規操作者提出了比以往更為嚴厲的處罰措施。《通知》強調,對違法違規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行為,將依法追究發證機關及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越權頒發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國土資源部責令限期糾正而又逾期不糾正的,國土資源部將直接予以撤銷;對一年內越權發證兩次以上的,國土資源部將停止對該礦種的授權。
對在此前各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已經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通知》也給予了明確,即凡已發證但與該《通知》規定不符的,在辦理延續、轉讓、變更時,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將審批登記資料報國土資源部辦理。(郄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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