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捐贈變法:用法律激勵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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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3日 07:33 第一財經日報 | |||||||||
羽良 11月21日,民政部救災救濟司司長王振耀在首屆中華慈善大會上透露,民政部正在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稅政司進行磋商,提高慈善捐款免稅的額度以鼓勵慈善捐贈。 就在不久前,有媒體報出國內慈善捐贈立法以來,企業和富裕人群捐贈率相當低的
首先,原有法律中所規定的“3%捐贈免稅”條款,所適應的是經濟轉型初期的企業狀況。其立法初衷所考慮的是企業利潤更多的進入投資等再生產環節,而不會有太多的盈余拿出來貢獻社會。而今20多年過去了,中國早已形成了一大批利潤豐厚的國有和民營企業,同時也造就了一個以企業家為主、相當規模的富人群體。然而原有的法律條款下,除去上稅和再投資,企業只能抱著“完全無回報”的心態從事慈善捐贈行為。這在實質上,是打消了企業和富人群體通過捐贈回報社會的積極性。 其次,慈善捐贈行為可以看作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一種擴展。然而中國企業面對的現實是,實際負擔頗高的稅收政策,以及對合理降低稅負幫助不大的企業捐贈法規。對于企業來講,上稅是義務,是一種間接回饋社會的方式。而捐贈則是直接主動的企業社會責任行為,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這種直接回饋社會的方式由于節省了行政過程的成本,效率反而往往高于企業上稅,同時企業還能獲得立竿見影的社會聲譽。法律框架下的捐贈行為,一方面節省了社會服務的成本,另一方面企業減輕了的稅收負擔,也獲得了額外的聲望,一舉多得。那些批評國內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人,不妨多想想為什么在法律不能給企業帶來補償收益的同時,一味要求企業承擔額外的“慈善成本”? 更進一步來看,慈善捐贈的變法,將有可能打通企業和社會直接溝通的法律障礙,有助于形成更為廣泛的社會團結。由企業直接向社會組織進行捐助,在某種程度上起到了政府稅收的財政轉移作用。一旦在社會中形成足夠規模的持續捐贈傳統,會極大促進非政府組織的發展,進而使得政府部門退出一些公共服務領域,把提供這部分公共服務的工作交給非政府組織承擔。一般來講,一個基于服務宗旨的管理型政府,往往比一個大規模提供各類公共服務的政府來得有效率。同時,也等于降低了納稅人的負擔。 如此看來,慈善捐贈變法背后隱隱顯現出中國改革由經濟效率主導轉變為全面構建和諧社會的新型發展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