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考察報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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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1日 14:50 發改委網站 | |||||||||
根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支持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合作項目的計劃安排,國家發展改革委組成了由綜合司、法規司、運行局以及北京市、黑龍江省等部分地方發展改革委參加的學習考察團,于2005年9月16日~10月1日對瑞典等北歐國家就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的進展情況進行了學習和考察,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瑞典等北歐國家執行千年發展目標的基本情況
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共包括8項內容,作為千年發展目標的積極倡導者,瑞典等北歐國家已經基本達到了千年發展目標所確定的消滅極端貧窮和饑餓、普及小學教育、促進兩性平等、降低兒童死亡率等前6項的要求,目前主要致力于第7項“確保環境的可持續能力”和第8項 “全球合作促進發展”這兩個目標的實施。 確保環境的可持續能力。環境保護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2002年,瑞典成立了環境目標委員會,旨在協調各方面關于實現環境質量目標的工作。同時,為配合有關國際協議,還制定了一個關于可持續發展的國家戰略,把可持續發展定義在環境、社會和經濟三個方面。2004年4月,該戰略正式在議會表決通過。根據這一發展戰略,瑞典政府針對在森林可持續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提供干凈的環境等可持續發展方面存在的實際問題,制定了以15個環境基礎質量目標為中心的環境政策。 為保證環境質量目標的實現,瑞典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具體目標。如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方面,提出到2010年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量要在2002年的基礎上增加10億千瓦。為實現這個目標,瑞典運用綠色認證體系,通過市場調節來促進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那些利用風力、太陽能、地熱能、海洋潮汐能、水力、生物燃料發電的企業會被授予綠色證書,消費者會被要求必須有一定比例的用電來自于具有綠色證書的企業。通過這種機制,有力地促進了發電行業環境可持續能力的提高。 全球合作促進發展。瑞典關于全球合作促進發展的主要管理部門是外交部,對外援助的資金也由外交部統一管理。外交部將援助總額的2/3交由瑞典國際開發合作署(SIDA),由其具體負責援助項目的選擇與執行 (其中1/2用于履行和其他國家及國際組織已有的協議,剩下的1/2由SIDA用于國與國之間的雙邊或多邊合作)。余下的1/3援助總額,由瑞典外交部負責,主要用于執行其他雙邊或多邊協議,以及交由其他一些非官方組織如國際環境研究所(SEI)支配。 2000年以來,瑞典對外援助力度很大,每年的援助總額約占國民生產總值的0.8%左右,今年對外援助總額將占到0.88%,總額達33億美元。瑞典政府還承諾到2006年,每年對外援助將占到其國民生產總值的1%。瑞典還特別強調對外援助的質量和可持續性,希望通過世界各國的合作,能在2015年前,在全球范圍內實現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的前6個目標。同時,在具體援助項目的選擇上,瑞典尤其重視“確保環境的可持續能力”方面的項目,認為這是一項世界各國共同面臨的緊迫任務,不僅有利于提高受援國的環境可持續能力,也有利于推動全球的環境保護。 二、北歐國家確保環境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特點 北歐是世界公認的環境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做得比較好的地區之一,其加強環境保護、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和法律體系比較完善,實施效果比較明顯,深受國際組織和世界各國的重視,已成為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范例。 1、法制保障水平高。北歐國家有關環境保護、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非常完善,以瑞典為例,1969年便有了環境保護法規。從1980年至今,瑞典陸續制定并頒布實施了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和法令50多項,其中包括基本法、具體法、環境法典等,內容涉及環境質量標準、環境影響評估、自然資源保護、能源生產及利用、垃圾及廢棄處理等涉及經濟和社會發展、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時,在法規中還特別強調官方的監督作用,中央政府成立了專門環保執法機構,負責相關法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地方環保部門代表中央政府的利益,負責對有損環境活動的申請的批準、監督、和事后評估。完備的法律體系和有效的監督檢查制度,為北歐國家的環境保護特別是執行千年發展目標中的“確保環境的可持續能力”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目前,瑞典有關環保的法律法規,已經成為北歐國家乃至歐盟成員國共同準則的樣板。 2、政府宣傳力度大。瑞典等北歐國家對千年發展目標的宣傳推廣十分重視,在我們赴北歐考察學習期間,時值聯合國峰會召開,作為此次峰會主要內容的各國千年發展目標報告、有關千年發展目標具體內容的介紹以及呼吁社會各屆廣泛支持參與的宣傳廣告,在瑞典、芬蘭、丹麥等國報紙和其他新聞媒體上頻繁出現。同時,在具體方式方法上,也十分強調宣傳推廣活動的連續性和直觀性,如瑞典國際開發合作署早在2001年就開始了一個長達5年的宣傳計劃,每年都有一個主題,分別是:教育、健康、發展、防治艾滋病和兩性平等,并在宣傳的過程中,將不同主題的發展現狀、具體的目標值和達到目標所要克服的困難明確地對社會公布,使廣大民眾對此能夠做到充分了解。目前,有90%的瑞典人認為千年發展目標十分重要,有15%的人認為通過努力,這一關系全人類發展的目標是可以按期實現的。 3、企業環保意識強。在北歐各國,保護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不僅是政府的政策目標,而且也已經被眾多的企業認為是“企業的社會責任”,成為等同于企業經濟效益,評價企業經營狀況的重要指標。學習考察中,強烈地感受到企業對社會責任的高度重視,所有的企業均設立了一個專門的部門,負責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環境的影響、自然資源的利用等進行評估。目前,瑞典企業在年終報表中除了公布企業經濟效益狀況外,對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方面所做的努力和成果向社會公布,主動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和檢查。 三、幾點啟示 總體上講,由于國情不同和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我國與北歐各國在實現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距。隨著我國綜合國力的提高,政府投入力度的不斷加大,有關消除貧困、普及教育、加強公共衛生建設等目標,是完全有可能在目標期限內實現的。但實現促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方面的目標,難度很大。從北歐國家在這方面的做法和經驗中,得到不少有益的啟示。 1、加快環保管理體制改革。我國現行的環保管理體制是各級政府分級負責制,地方環保部門的人員編制、工資發放甚至干部任命均由地方政府負責,而環保執法所面對的往往是地方經濟利益的創造者,是地方政府的利稅大戶。這就導致了部分地方政府忽視環保工作,甚至干擾、限制環保執法。同時,執行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環保部門也缺乏有效的執法手段,造成企業“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企業寧愿被罰款,也不達標排放。因此,應借鑒北歐國家的做法,改革現行的環保管理體制,實行環保部門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地方環保部門直接對中央政府負責。同時,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設立與完善,擴大環保部門的執法權限,加大環保部門的執法力度,使環保法律得以真正貫徹實施。 2、健全宏觀調控指標體系。據2005年1月世界經濟論壇(達沃斯論壇)公布的世界各國環境可持續發展指數 (ESI,包括自然資源擁有狀況、過去和現在的污染水平、對環境治理所做的努力等21項指標) 顯示,在全球144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位居第133位。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國資源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正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如不加快解決,將制約我國經濟長期穩定發展。根據北歐國家的經驗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應在宏觀調控指標體系中,建立確保資源、環境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控制指標。例如,明確規定能源的年度消耗總量指標和相應的排放指標,并按地區進行分解,與利益掛鉤,強制執行,確保落實。使之與其他經濟發展目標一起,成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 3、積極擴大國際交流合作。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綜合國力還不強,而資源環境保護的任務異常繁重。因此,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特別是發展理念、實用技術、管理方法等,對于我們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例如,據瑞典國際環境研究所的研究測算,按照中國目前的發展趨勢,到2015年每年需要新安裝1500萬個沖水馬桶,不僅要消耗大量淡水而且會產生大量污水,資源與環境卻難以承受。為解決這一難題,該組織在2004年于中國廣西農村試驗推行了一種新型的公共廁所,投入少量資金,運用簡單實用技術,較好地解決了這個難題,并希望這種模式能夠在中國得到推廣,從而在農村衛生、飲水安全等方面幫助中國實現千年發展目標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