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國資委對全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作出規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未經國資監管機構核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無效。企業法人財產權范圍的經濟行為由企業按有關程序審批,國有資產評估由企業自行委托;企業重組、改制、境內外發行股票等涉及企業產權等出資人權利的經濟行為,由企業出資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國有資產評估由出資人進行委托。由國有出資人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委托進行資產評估的,中介機構選用原則上采取公開招投標方式選擇。國有資產評估原則上以經濟行為批準日的上月
末為評估基準日;對采取招投標方式選擇中介機構的評估項目,以中標日的上月末為評估基準日。經濟行為批準后,企業及企業出資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核實賬務;中介機構必須對委托范圍內的資產、負債實施實地勘察、核對;委托方應當認真審查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并在規定時限內向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提出核準或備案申請;國資監管機構認為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審核。對于可予核準的評估報告,國資監管機構將審計結果和評估結果在規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或備案。對于國有資產評估過程中發生違法違規行為或不正當使用評估報告的,視情節追究企業負責人、國資監管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和參與評估的中介機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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