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信公司9名原負責人一審被判刑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8日 01:50 第一財經日報 | |||||||||
據新華社 備受社會關注的“德隆風波”系列案之一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17日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被告單位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200萬元,9名原公司負責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2004年4月暴發的“德隆風波”,在全國造成巨額風險資金,涉及企業200多家,其中波及到寧夏的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并引發了嚴重的金融風險。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單位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從2002年3月到2004年6月30日,在上海友聯管理研究中心的指使和操縱下,違反《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辦法》中有關信托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規定,通過“委托資產管理合同、委托資金管理合同及委托國債管理合同”的形式,分別簽訂主合同和補充協議,在補充協議中以違法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為誘餌,非法開展信托業務,共向202家機構和133名個人變相吸收資金29.84億元。 上述資金主要轉入由上海友聯公司控股的重慶德恒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用于購買股票、國債;支付信托合同本金、利息及業務費等。到案發后未兌付資金本金15.75億余元。2003年,被告單位為吸收資金,決定發行西部花園貸款資金信托計劃,并印發推介書,在報刊上進行營銷,向公眾承諾年凈收益率為6%,共計吸收資金9184萬元。之后,為將此業務納入財務核算和規避銀監局的檢查,被告單位又偽造了187份合同。 法院一審判決,伊斯蘭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不具備吸收公眾存款資格的情況下,以開展信托業務為名,采取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變相吸收存款30.76億元,且造成損失16.66億元的嚴重后果,擾亂了金融秩序,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判決被告單位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20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