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為進一步貫徹實施《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5年第10
號令)和《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第2號令),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汽車市場的監督管理,現就有關問題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汽車實行品牌銷售和二手車流通管理的意義經國務院批準,2004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第三十五條規定:“2005年起,汽車生產企業自產乘用車均要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2006年起,所有自產汽車產品均要實現品牌銷售和服務”。第三十六條規定:“汽車銷售商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開展汽車經營活動!备鶕镀嚠a業發展政策》的有關規定,《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及《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對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及二手車經營主體的概念、設立的條件,及其行為規范等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汽車具有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兩重性,是事關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商品。近年來,隨著我國汽車消費的快速增長,汽車、二手車銷售,及其相關的服務行業,始終是社會經濟活動的熱點,同時也是消費者申訴和投訴的重點領域。汽車市場中強買強賣、欺詐銷售、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實行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調整和規范二手車流通渠道,是構建我國現代化汽車市場體系的重要內容。對促進汽車生產企業建立先進的營銷服務網絡,增強服務意識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加強汽車經營監督管理,規范汽車市場秩序,保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認真學習好《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及《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并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貫徹落實。
二、準確理解品牌汽車銷售備案審核含義,把好市場準入關
首先,擬從事品牌汽車銷售的企業,在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后,應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其次,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兩級審核后,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品牌汽車經銷商名單,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公布的品牌汽車經銷商名單,對其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進行變更,統一核定為取得授權的“某某品牌汽車銷售”。第三,品牌汽車經銷商,包括二級經銷商或非法人分支機構,以及汽車連鎖經營企業,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備案后,方可從事品牌汽車經營活動。原已取得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小轎車經營權的企業,應在2006年12月31日前取得汽車供應商授權,過渡到品牌汽車經銷商。逾期不申請辦理品牌汽車銷售相關手續的,取消其汽車經營資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停止對汽車一次性經營及連鎖經營企業的審核。外商投資設立的品牌汽車經銷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商務部門的核準證書,變更其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加強對汽車經營企業和汽車集中交易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超核準經營范圍經營等違法違章行為。三、依法履行職責,認真做好備案審核工作對汽車品牌經銷商實施備案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督管理汽車市場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品牌汽車經營企業備案審核工作堅持書面審查和實地核查相結合的原則。書面審查主要是審查企業申請材料是否符合備案內容的條件和要求;實地核查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委托相關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材料的有關內容的真實性以及企業經營活動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申請備案的企業登記注冊及守法經營等有關情況應認真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及意見正式行文,按規定時間及時反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反饋的核查結果及意見將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審核的重要依據。四、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及二手車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一是認真清理和確認經營主體資格。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已對“舊機動車交易中心設立審批”予以取消,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二手車交易市場的經營者及從事二手車經銷、拍賣、經紀、鑒定評估,應當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對上述二手車經營主體進行清理,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要督促企業及時依法辦理注冊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在其經營范圍中應明確表述二手車經營。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及外商投資設立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企業、經紀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按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具備有關主管部門的核準證書。二是加強檢查,規范二手車經營秩序。首先是強化二手車市場經營者的責任意識,督促其建立和完善有關規章制度,并抓好落實,努力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其次,要加強對交易行為及交易車輛的監督檢查,根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三章“行為規范”的有關內容,重點檢查二手車交易中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以及經營禁止上市交易車輛的行為。第三,認真受理消費者的申訴和舉報,依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三是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和機制。各地要進一步完善市場巡查、索證索票、受理消費者申述舉報及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等制度和措施,并積極探索適合本地區的汽車市場監管的方式方法。同時,加強與公安、稅務等有關部門的配合,充分發揮汽車流通協會等汽車行業組織的作用,努力營造公平競爭、守法經營市場環境。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可擬訂二手車交易合同示范樣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將適時制定全國統一的二手車交易合同示范樣本!镀嚻放其N售管理實施辦法》、《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及《申報品牌汽車銷售備案材料內容》、《市場規范管理司品牌汽車經營企業備案審核程序規定》等相關文件和材料,各地可登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紅盾信息網”查詢。
國家工商總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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