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關于開展建立“獎補資金”推進小額貸款到戶試點工作的通知》(國開辦發[2005]60號),開展建立“獎補資金”推進小額貸款到戶的試點,繼續探索扶貧貸款到戶的有效機制,進一步擴大扶貧貸款到戶的規模。
7月14日,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匯報2005年上半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7月21日,經國務院批準,發布《關于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公告》(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16號)。一是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人民幣匯率不再盯住單一美元。二是中國人民銀行于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作為下一個工作日該貨幣對人民幣交易的中間價格。三是2005年7月21日19:00時,美元對人民幣交易價格調整為1美元兌8.1100元人民幣,作為次日銀行間外匯市場上外匯指定銀行之間交易的中間價。四是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的交易價仍在人民銀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內浮動,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的交易價在人民銀行公布的該貨幣交易中間價上下一定幅度內浮動。
7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將于每個工作日閉市后在中國人民銀行網站發布《人民幣匯率交易收盤價公告》,公布當日銀行間外匯市場美元等交易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收盤價。
7月22日,經國務院批準,上調境內商業銀行美元、港幣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其中,一年期美元、港幣存款利率上限均提高0.5個百分點,調整后利率上限分別為1.625%和1.5%。
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對人民幣匯率改革有關問題發表聲明。中國人民銀行鄭重發表聲明:一是人民幣匯率初始調整水平升值2%,是指在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初始時刻就作一調整,調整水平為2%。并不是指人民幣匯率第一步調整2%,事后還會有進一步的調整。二是人民幣匯率水平升值2%是根據匯率合理均衡水平測算出來的。這一調整幅度主要是從我國貿易順差程度和結構調整的需要來確定的,同時也考慮了國內企業的承受能力和結構調整的適應能力。這個幅度基本上趨近于實現商品和服務項目大體平衡。三是漸進性是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原則。漸進性是指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的漸進性,而不是指人民幣匯率水平調整的漸進性。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重在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的改革,而非人民幣匯率水平在數量上的增減。
8月2日,發布實施《關于擴大外匯指定銀行對客戶遠期結售匯業務和開辦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01號),有利于國內經濟主體進行匯率風險管理,并對擴大銀行的服務范圍,培育國內人民幣對外幣衍生產品市場等具有重要意義。
8月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實施《關于放寬境內機構保留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58號),根據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收支實際情況,將境內機構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保留現匯的比例,由原來的30%和50%調高至50%和80%。
8月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實施《關于調整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限額及簡化相關手續的通知》(匯發[2005]60號),進一步調整居民個人經常項目購匯政策,提高了境內居民個人經常項目下因私購匯指導性限額,簡化相關購匯手續。對于持因私護照的境內居民個人出境旅游、探親、考察等有實際出境行為的購匯指導性限額,由原來的等值3000美元和5000美元提高至5000美元和8000美元。
8月4日,發布2005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8月4日,下發《關于上海市志愿服務西部地區的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學生延期還貸問題的批復》(銀辦函[2005]349號),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的請示,對上海市應屆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貧困鄉鎮從事志愿服務工作中有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可以根據實際服務西部年限,相應延長其國家助學貸款還款期限1至2年。
8月8日,發布實施《關于加快發展外匯市場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5]202號),擴大市場參與主體,增加市場交易模式,豐富市場交易品種,進一步推進銀行間外匯市場發展,為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提供基礎支持。
8月8日,國家民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扶貧辦聯合編制《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規劃(2005—2010年)》(民委發[2005]150號),對人口在10萬人以下的22個少數民族,通過采取扶貧貼息貸款、優惠利率等特殊政策措施,集中力量幫助這些民族加快發展。
8月15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正式推出銀行間遠期外匯交易品種,外匯交易系統同時自動升級。當日,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共成交2筆美元對人民幣遠期交易,期限分別為1個月和1年。
8月16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5]61號),進一步加大對境外投資的支持力度。將境內外匯指定銀行為中國境外投資企業融資提供對外擔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筆審批調整為年度余額管理。同時將實施對外擔保余額管理的銀行范圍由個別銀行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境內外匯指定銀行,將可接受境內擔保的政策受益范圍由境外中資企業擴大到所有境內機構的境外投資企業。該《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8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上調境內商業銀行美元、港幣小額外幣存款利率上限。其中,一年期美元存款利率上限提高0.375個百分點至2%,一年期港幣存款利率上限提高0.375個百分點至1.875%。
8月30日,國務院批復《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關于商業銀行和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資產支持證券問題的請示》(銀發[2005]169號),允許商業銀行、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9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發行兌付考核評審委員會第二次例會決定,對553個縣(市)發行第七期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393億元。
9月15日,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了《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考核操作程序》(銀發[2005]247號),提高了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考核工作效率和質量。
9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05年第三季度例會。會議深入分析了當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認為經濟繼續保持平穩較快增長,金融運行良好,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平穩實施,人民幣匯率實現雙向浮動,遠期市場升值預期幅度有縮小的跡象。會議研究了下一階段貨幣政策取向和措施,認為應繼續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進一步提高金融宏觀調控的前瞻性、科學性和有效性。
9月2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實施《關于調整銀行結售匯頭寸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5]69號),將現行結售匯周轉頭寸涵蓋范圍擴展為外匯指定銀行持有的因人民幣與外幣間交易而形成的外匯頭寸,并實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9月23日,發布實施《關于進一步改善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和外匯指定銀行掛牌匯價管理的通知》(銀發[2005]250號)。擴大了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的浮動幅度,從原來的上下1.5%擴大到上下3%;調整了銀行對客戶美元掛牌匯價的管理方式,實行價差幅度管理,美元現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1%;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4%,銀行可在規定價差幅度內自行調整當日美元掛牌價格。另外,還取消了銀行對客戶掛牌的非美元貨幣的價差幅度限制,銀行可自行制定非美元對人民幣價格,可與客戶議定所有掛牌貨幣的現匯和現鈔買賣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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