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政策扶持
三大政策“助跑”創投企業
問:《辦法》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了哪些扶持政策?
答:《辦法》提供了三個方面的扶持政策:
一是規定國家與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通過參股和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與發展。通過規范的政策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來扶持創業投資發展,能較好地克服政府直接從事創業投資的諸多問題,有效發揮政策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杠桿放大作用。
二是明確了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扶持。在一些創業投資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創業投資的稅收扶持政策。《辦法》明確規定了“國家運用稅收政策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并引導其增加對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力爭盡早出臺。
三是提出“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完善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退出機制”。除適時推出創業板市場外,還要發展區域性產權交易市場。
備案管理
對創投企業實行備案管理
問:為什么要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
答:創業投資是一種市場行為,沒有必要對其設立實行審批制管理。但為了規范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確保政策扶持目標的實現,避免一些并非真正從事創業投資的機構以“創業投資”名義享受國家政策扶持,并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成為專業的創業投資機構,《辦法》規定對希望申請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企業實行事后備案管理。
備案管理的內容:一是從經營范圍、最低資本額和管理團隊等方面,審查備案條件。二是依據《辦法》規定的投資限制條款,對創業投資企業進行必要的檢查。三是對未按《辦法》規定進行投資運作的,責令其在30個工作日內改正;未改正的,取消備案。
為降低備案成本、提高備案效率,《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國家和省(含副省級城市)兩級備案管理。國家備案管理部門為發展改革委,省級備案管理部門原則上為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凡遵照《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并接受備案管理部門監管和經認定投資運作符合有關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均可享受《辦法》的特別法律保護和相應的政策扶持。未遵照《辦法》規定完成備案程序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受創業投資企業管理部門的監管,不享受《辦法》的特別法律保護和政策扶持。
概念界定
三個限制“定義”創投企業
問:《辦法》如何界定“創業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答:《辦法》將“創業投資”(在我國亦被譯為“風險投資”)界定為“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轉讓股權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創業企業”指在中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
為了將“創業投資企業”與其他企業區別開來,《辦法》制定了一系列限制性條款:一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企業的投資,僅限于未上市企業”、“其他資金只能存放銀行、購買國債或其他固定收益類的證券”等限制,避免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證券投資、期貨投資等業務,并引導其專業從事對未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
二是通過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只能以股權或準股權方式進行投資,促使其在投資決策時,為了與這種高風險的投資方式相適應,就只能選擇具有高成長性的創業企業進行投資。
三是通過提出組合投資要求,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創業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使得創業投資企業必須將資金分散投資于多個企業,從而與投資控股公司區別開來。
外商投資創投企業
靈活處理確保政策銜接
問:《辦法》對鼓勵外商投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有何考慮?如何與前些年已經頒布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銜接?
答:鼓勵外商投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不僅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資,而且有利于引進國外優秀的創業投資管理人才,因此,《辦法》體現了鼓勵外商投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的基本原則。
鑒于商務部、科技部等五部委已于前些年聯合頒布《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加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在設立和投資運作上具有自身特點,因此《辦法》規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同時,為了體現政策扶持的國民待遇原則,該條又規定:“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符合相關條件,可以享受本《辦法》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的相關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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