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補償無益于建立公務員退出機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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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4日 09:44 華夏時報 | |||||||||
據悉,江蘇海門市公務員退出機制已經出臺,根據規定,對已滿5年最低服務年限,自愿辭職領辦、創辦、租賃企業,從事個體經營,到非公企業、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公務員,該市將一次性給予5至8年基本工資的辭職補償金。 公務員管理中“只進不出”非正常狀態需要打破,但是公務員退出機制中過度倚重金錢手段則無益于規則建設,上述做法即是如此。一些地方政府發揮積極性,可以嘗試探討建
由于公務員由國家和地方財政供養,用納稅人的錢進行補償工作,必須經過國家和地方人大的批準,最低限度也應該舉行聽證會。畢竟這個問題牽涉到的不僅僅是公務員一個階層,更多的是整個社會的態度。今年有近50萬人參加國家公務員考試,公務員職位旱澇保收,有著穩定保障,本身被公眾所看好,甚至羨慕。如果再加上退出的高額補償金,將會使普通公眾心理失衡。因為,一般的公司職員自己辭職,不會拿到任何補償,可能還需要向單位繳納違約金。在就業壓力極大、員工處于劣勢地位的當下,即使是公司辭退員工,給予離職補償金的單位也并不多。 退一步講,這種補償金做法的效果如何,也值得商榷。其一,公務員工作的高度穩定性和走向社會的風險,使得補償金無法誘惑工作能力較差的公務員退出,對他而言,補償金是一時的,工作則是一世的。其二,高額補償金可能造成部分工作能力強的優秀公務員離職,因為補償金給了他走向社會的全部或部分必要資本。因此,發放高額補償金的做法可能事與愿違,結果驅逐了“良幣”,留下了“劣幣”。這是政府和公眾都不愿看到的。 削減冗員,增加效率,是市場經濟日漸完善下建設精簡政府的路徑選擇,也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部分。建立科學合理的公務員退出機制,是大勢所趨,也是當務之急。但是,應該避免行政機構本身關門炮制規定,避免過度倚重經濟手段,而是從工作本身出發,決定公務員的去留。而且,必須注意的是,由于公務員制度改革有著相當的社會效應,出臺相關政策時,必須兼顧社會其他階層,社會和諧氛圍才會更容易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