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通知
國稅函[2005]1051號 2005-11-04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外匯管理分局(部):
為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推進貿易便利化,近來國家外匯管理局推行了“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為了銜接好出口收匯核銷管理改革后的出口退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和
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選擇廣東、遼寧、北京部分出口企業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稅務機關使用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審核出口退稅,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地區國家稅務局、外匯管理分局(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廣東、遼寧、北京部分出口企業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辦法》(見附件),做好試點工作。
二、未試點地區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不變。
三、試點地區國家稅務局、外匯管理分局(部)在試點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及時總結經驗,共同推進試點工作,工作中遇到問題及時上報。其他已推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的地區,可參照本通知精神,積極研究本地區操作事宜。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試點情況及各地開展工作情況,研究全國推行工作。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廣東、遼寧、北京部分出口企業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廣東、遼寧、北京部分出口企業試行申報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辦法》
為推行“出口收匯核銷網上報審系統”,優化出口退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選擇廣東省30戶、遼寧省20戶、北京市西城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試點企業,遼寧、廣東省試點企業名單見附件4)試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以下簡稱出口收匯核銷單),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企業2005年9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貨物(以出口貨物報關單@@@@xiaoyu@@@@出口退稅專用@@@@dayu@@@@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在向主管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后,主管外匯管理機關無需在出口收匯核銷單上加蓋“出口收匯已核銷”章。試點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無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二、試點地區省級國家稅務局、外匯管理分局(部)應按已報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的本地區“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傳輸方案”(以下簡稱“傳輸方案”)組織實施相關電子數據傳輸工作。
“傳輸方案”應注重電子數據傳輸的安全、保密、準確、及時;傳輸數據應符合“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數據接口標準;應制定雙方電子數據對賬制度。
試點地區省級國家稅務局還應制定本地區稅務系統內部的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傳遞機制和管理辦法,確保電子數據的安全。
三、試點地區省級外匯管理分局(部)依據“傳輸方案”,按日向省級國家稅務局傳輸試點企業的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包括:已核銷電子數據、逾期未核銷電子數據等)。并根據雙方確定的傳遞時限和傳遞途徑,定期提供紙質《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清單(出口退稅專用)》(見附件1),做為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或佐證電子數據的憑據。
鑒于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市外匯管理部在“傳輸方案”中對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采用了電子簽章的加密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市外匯管理部可不提供紙質《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清單(出口退稅專用)》。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第二條規定,試點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對尚未到期結匯的,稅務機關審核退(免)稅時,可暫時免予審核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但試點企業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仍沒有出口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按本通知第五條處理;屬于國稅發〔2004〕64號文件第二條所列舉六種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必須將試點企業申報退稅數據與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比對相符后,方能辦理退(免)稅。
稅務機關審核退稅時應注意核對申報數據“收匯核銷單編號”項目與出口貨物報關單“批準文號”項目的一致性。
五、試點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無收匯核銷電子數據的處理。
(一)對于試點企業超過國稅發〔2004〕64號文件有關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5個工作日仍未收到外匯管理機關傳輸的電子數據,主管稅務機關向試點企業出具《無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查詢通知書》(簡稱《查詢通知書》,見附件2)。通知試點企業在《查詢通知書》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供其主管外匯管理機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已收匯核銷證明》(簡稱《核銷證明》,見附件3)。
(二)試點企業可憑《查詢通知書》向主管外匯管理機關查詢收匯核銷情況。外匯管理機關對確已收匯核銷的出口業務,應在查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為試點企業出具《核銷證明》,并在出具《核銷證明》的次日(遇節假日順延)補傳相關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
(三)試點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的《核銷證明》與其電子數據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按規定辦理退(免)稅。
(四)試點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核銷證明》或《核銷證明》內容不符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辦理相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已辦理的予以追回,同時按有關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規定處理。
六、未試點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不變。
七、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清單(出口退稅專用)》
2.《無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查詢通知書》
3.《出口貨物已收匯核銷證明》
4.遼寧省、廣東省試點企業名單 附件1-1: 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清單(出口退稅專用) 組織機構代碼: 企業名稱:
核銷起始日期: 終止日期: 序號 | 出口收匯核銷單號 | 貿易方式代碼 | 出口報關單號 | 出口 金額 折美元 | 收匯核銷金額折美元 | 進口報關單核銷金額折美元 | 差額 金額 折美元 | 核銷 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附件1-2: 《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清單(出口退稅專用)》的說明 一、“組織機構代碼”指: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9位代碼。
二、“核銷起始日期”指:本清單所包括的正常傳遞電子數據中(不含開具《核銷證明》的補傳電子數據),日期最早的“核銷日期”。
三、“終止日期”指:本清單所包括的正常傳遞電子數據中(不含開具《核銷證明》的補傳電子數據),日期最近的“核銷日期”。
四、“序號”為流水號。
五、“出口收匯核銷單號”指:出口收匯核銷單的9位編號。
六、“貿易方式代碼”指:出口貨物貿易方式的代碼。
七、“出口報關單號”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右上角編號的后9位。
八、“出口金額折美元”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總價”折算美元的金額。
九、“收匯核銷金額折美元”指:外匯管理機關已核銷的出口收匯折算美元的金額。
十、“進口報關單核銷金額折美元”指:采用進口金額抵扣核銷方式的進口貨物報關單“總價”折算美元的金額。
十一、“差額金額折美元”指:差額核銷項下的核銷差額折算美元的金額。
十二、“核銷日期”指:該收匯核銷單實際辦理核銷的日期
附件2-1: 編號: 無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查詢通知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公司____年__月__日向我局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資料中,收匯核銷單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共____條出口收匯核銷單申報未在規定期限內與外匯管理機關提供的出口收匯已核銷電子數據比對相符(詳見附表)。
對上述情況如有異議,請執本通知書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查詢手續。并在本通知書送達的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供外匯管理機關簽章的《出口貨物已收匯核銷證明》。
逾期我局將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對上述出口收匯核銷單涉及的出口貨物不予辦理退(免)稅,已辦理的予以追回,并按規定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XX國家稅務局
(公 章)
年 月 日 注:“編號”為4位地區碼+4位年月+4位序號
附件2-2:
附 表
XX國家稅務局(公章) 第 頁,共 頁 填表日期: 填表說明:
1.“序號”為流水號
2. “收匯核銷單號”為無電子數據的收匯核銷單9位編號
3. “出口日期”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4.“出口報關單編號”指收匯核銷單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右上角編號的后9位
附件3-1:
編號:
出口貨物已收匯核銷證明
________________國家稅務局:
經核對,________________(組織機構代碼: )的下列出口收匯核銷單已按規定辦理了核銷手續,相關電子數據將于 年 月 日補傳。 序號 | 收匯核銷單編號 | 出口日期 | 出口報關單編號 | 核銷日期 | 備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此證明。 XX外匯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3-2: 《出口貨物已收匯核銷證明》的說明 一、 “編號”為4位地區碼+4位年月+4位順序號。
二、“組織機構代碼”指: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上的9位代碼。
三、各級外匯管理局開具本證明后,應按日將電子數據傳輸到稅務機關。
四、 表內項目說明:
1. “序號”為流水號
2. “收匯核銷單號”為收匯核銷單9位編號
3. “出口日期”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4.“出口報關單編號”指收匯核銷單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右上角編號的后9位
5. “核銷日期”指該收匯核銷單實際辦理核銷日期
附件4:
試點企業名單
遼寧省
序號 | 企業名稱 | 1 | 沈陽機床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 | 2 | 沈陽金杯進出口有限公司 | 3 | 東方紡織有限公司 | 4 | 中光電子有限公司 | 5 | 沈陽西科石英有限公司 | 6 | 樂金電子(沈陽)有限公司 | 7 | 瓦克華磁性材料有限公司 | 8 | 遼寧成大實業有限公司 | 9 | 沈陽中基對外貿易有限責任公司 | 10 | 沈陽吉興對外經濟貿易公司 | 11 | 沈陽韓氏管道配件有限公司 | 12 | 遼寧鴻業貿易有限公司 | 13 | 遼寧省醫藥對外貿易公司 | 14 | 遼寧明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 | 15 | 東北制藥總廠 | 16 | 遼寧冶金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 | 17 | 沈陽安娜國際時裝 | 18 | 沈陽三洋空調有限公司 | 19 | 沈陽鴻本機械有限公司 | 20 | 沈陽新日鋁制品有限公司 | |
廣東省 序號 | 企業名稱 | 1 | 廣東省絲綢(集團)公司 | 2 | 廣東省輕工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3 | 北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4 | 廣東省土產進出口(集團)公司 | 5 | 廣東南方富達進出口有限公司 | 6 | 廣東省文教體育用品進出口公司 | 7 | 廣州市對外貿易白云有限公司 | 8 | 旭麗電子(廣州)有限公司 | 9 | 建興光電科技(廣州)有限公司 | 10 | 美國通用電器塑料中國有限公司 | 11 | 廣東茶葉進出口有限公司 | 12 | 廣州紡織品進出口集團有限公司 | 13 | 廣州市紡織工業聯合進出口公司 | 14 | 廣東省絲麗國際集團貿發有限責任公司 | 15 | 廣東省外貿開發公司 | 16 | 廣東省食品進出口集團公司 | 17 | 廣東省畜產進出口集團公司 | 18 | 廣東省絲麗國際集團服裝有限責任公司 | 19 | 廣東省絲麗國際集團金絲達有限責任公司 | 20 | 廣州市興貿貿易有限公司 | 21 | 廣東省工藝品進出口(集團)公司 | 22 | 捷普電子(廣州)有限公司 | 23 | 奧林巴斯(廣州)工業有限公司 | 24 | 廣州市虎頭電池集團有限公司 | 25 | 廣州添利線路板有限公司 | 26 | 番禺中德電控有限公司 | 27 | 名幸電子(廣州南沙)有限公司 | 28 | 依利安達(廣州)電子有限公司 | 29 | 廣東省機械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30 | 廣東省絲麗國際集團恒通貿易有限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