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11月10日訊記者付平報道為規范自動質押融資業務,加強銀行體系流動性管理,提高清算效率,防范和化解支付風險,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全文見本報今日三版或本站相關文章)。
《暫行辦法》規定:自動質押融資在金融機構清算賬戶資金不足清算時方可使用。人民銀行根據金融機構資質條件自主選擇和確定成員行。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室負
責為成員行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成員行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應與人民銀行簽署《自動質押融資主協議》。成員行為全國性商業銀行的,申請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由人民銀行總行受理,其他成員行申請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應向法人機構所在省市人民銀行分行或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提出申請,由人民銀行分支行初審后報人民銀行總行受理。
據《暫行辦法》,人民銀行根據成員行法人機構實收資本金、信用狀況及流動性管理情況設定和調整單日任何時點各成員行自動質押融資最高余額。暫定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最高額度不超過其實收資本金的2%;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的自動質押融資最高額度不超過其實收資本金的5%。在此比例范圍內,人民銀行根據成員行的資信情況,按照不同的比例檔次核定自動質押融資最高限額。除上述由人民銀行確定的成員行自動質押融資最高額度外,人民銀行可根據金融宏觀調控需要,直接設定成員行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的額度。暫定人民銀行為成員行提供自動質押融資的單筆融資資金最低金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不足50萬元按照50萬元融資。成員行可根據自身情況和需要向人民銀行申報單筆自動質押融資資金的最低金額,并按照單筆自動質押融資的最低金額和相應債券質押率換算單筆質押債券面額最低值。
《暫行辦法》規定,債券質押率由人民銀行確定,各類債券質押率最高不超過90%。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的還款時點由人民銀行確定和設置,并及時向成員行公告。成員行應每半年向人民銀行報告一次自動質押融資業務開展情況。人民銀行不定期對成員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開展情況進行抽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提供自動質押融資業務債券質押、解押交易的系統技術維護,保證相關系統的正常運行。
據悉,該辦法自2005年12月8日起施行。
作者: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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