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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證券化進入最后實施階段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1日 08:46 金融時報

  本報北京11月10日訊記者韓雪萌報道中國銀監會近日發布《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監管辦法》從市場準入、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資本要求等方面,對銀監會所監管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進行了全面的規范,并將從2005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舉標志著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進入了最后實施階段。

  據悉,《監管辦法》借鑒《新資本協議》和《新資本協議》頒布前大多數國家的資產
證券化監管法規,在確保符合審慎監管原則和國際通行做法的前提下,基于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現狀,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資本要求。實施恰當、合理的資本監管,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既防止銀行簡單地認為資產證券化必然會降低資本要求,盲目開展證券化業務;也防止不適當的資本要求給其帶來不必要的成本,從而不利于促進我國銀行業的金融創新。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監管辦法》發布實施后,銀監會將密切跟蹤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試點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對相關問題作進一步研究,不斷改進和完善相應的監管制度、方法和程序,促進資產證券化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為下一步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試點和全面推開資產證券化業務積極創造條件。

  《監管辦法》適用于銀監會所監管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基本涉及銀監會的所有監管對象,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以及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機構。根據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特點,《監管辦法》對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規定了相應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程序,但對金融機構以其他角色參與證券化交易沒有另外設限。金融機構可以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根據市場原則參與資產證券化交易。同時,《監管辦法》也未對我國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另行設限。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參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比如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等。(更多報道見今日二、五版或本站相關文章)

  作者:韓雪萌

  (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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