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10日電 記者 謝登科
《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近日以中國銀監會主席令正式發布,將于2005年12月1日實施。10日,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監管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銀監會為什么要制定《監管辦法》?
答:2005年初,國務院同意在我國銀行業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2005年4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聯合發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試點辦法》),確定了在我國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基本法律框架。由于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貸款服務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等眾多市場主體,而且同一主體可能兼任多個角色,交易結構復雜,風險隱蔽性強,因此既要求各參與主體能有效識別和控制相關風險,也需要銀行業監管機構加強審慎監管。《監管辦法》就是在《試點辦法》確定的法律框架之下,由銀行業監管機構制定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監管規定,針對有關金融機構在證券化交易中擔當的不同角色,在市場準入、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監管資本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監管要求,確保其在證券化業務過程中有效管理各類風險。《監管辦法》的制定和發布,將有利于促進我國金融機構在有效管理風險的前提下開展金融創新,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分散和轉移信用風險,改進資產負債結構,增加銀行資產流動性,提高資金配置效率。
問:《監管辦法》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監管辦法》適用于銀監會所監管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基本涉及銀監會的所有監管對象,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以及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機構。根據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特點,《監管辦法》對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規定了相應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程序,但對金融機構以其他角色參與證券化交易沒有另外設限。金融機構可以在現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根據市場原則參與資產證券化交易。同時,《監管辦法》也未對我國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另行設限。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參與資產證券化交易,比如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等。
問:請介紹一下《監管辦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答:《監管辦法》分為七章,共有八十八個條款,主要從市場準入、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資本要求三個方面對金融機構參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制定了監管標準,提出了監管要求。第一章總則,界定了《監管辦法》的適用范圍,提出了金融機構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銀監會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和總體要求。第二章市場準入管理,對發起機構、受托機構規定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準入條件和程序。第三章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根據金融機構在證券化交易中擔當的不同角色,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應的風險管理和操作性要求。第四章資本要求,從證券化風險暴露的角度,對擔當不同角色的金融機構制定了統一的資本計提規則。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了銀監會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的方法和程序,對參與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機構提出了信息披露要求,對未按照審慎經營規則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機構規定了監管強制措施。第六章法律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對金融機構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對《監管辦法》的其他相關問題及有關名詞術語進行了解釋說明。
問:《監管辦法》中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答:銀監會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準入管理,總的思路是既要促進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活動,又要從源頭上控制和防范風險;既要借鑒國際成熟經驗,又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從這個思路出發,《監管辦法》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市場準入管理的基本原則是:1、按照科學設限、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的原則,在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各參與主體中,重點對最核心的兩類機構-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實行市場準入管理。2、準入管理按照機構資格審批和證券化方案審批兩個層次來進行。信托投資公司擔任受托機構,首先需要獲得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資格,然后還需向銀監會報送證券化方案;對發起機構的審批重點則是證券化方案設計的科學性與合理性。3、考慮到在我國目前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最核心的法律關系是發起機構與受托機構之間的信托關系,資產證券化方案是由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共同制定的,《監管辦法》采用了由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聯合報送申請材料的方式。這樣,既有利于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也有利于銀監會在準入管理中對資產證券化方案進行整體把握。
問: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復雜,參與主體較多,而且同一主體可能兼任多個角色,《監管辦法》對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金融機構提出了哪些風險管理要求?
答:《監管辦法》專門設立了“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一章,首先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各個參與主體提出了統一的風險管理要求,要求其根據本機構的經營目標、資本實力、風險管理能力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特征,確定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方式和規模;建立、實施內部的新業務審批政策和程序;制定、實施證券化業務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并將其納入總體的風險管理體系;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制定開展證券化業務的總體戰略和政策等等。然后,《監管辦法》還分別對發起機構、受托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制定了具體的業務規則,提出了相應的風險管理要求。同時,《監管辦法》還要求金融機構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在證券化交易中所承擔的義務、責任及其限度,以便投資者在充分知曉、正確評估風險的情況下,做出理性的投資決策。
問:《監管辦法》中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資本監管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監管辦法》在符合審慎監管原則和國際通行做法的前提下,基于我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狀況,對資產證券化業務提出了相應的監管資本要求,以此引導金融機構在充分評估風險和成本的情況下,合理設計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從而在我國金融市場規范、審慎地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
問:在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期間,哪些機構可以按照《監管辦法》的市場準入管理要求,向銀監會提出申請?
答:今年年初,國務院同意由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分別進行信貸資產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在試點階段,暫時只有這兩家銀行可以按照《試點辦法》和《監管辦法》,申請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在試點過程中,銀監會將密切跟蹤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情況,及時總結經驗,對相關問題做進一步研究,不斷改進和完善相應的監管制度、方法和程序,促進資產證券化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為下一步在我國金融市場擴大試點和全面推開資產證券化積極創造條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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