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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萬余雙鞋突遭扣 溫州民企狀告省市兩級工商局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9日 08:12 中國青年報

  本報記者 何春中

  “4萬多雙鞋突遭工商局扣留,我們廠停產有幾個月了,我現在已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溫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溫州瑞安市云江鞋廠法定代表人應紀本手中抱著一大堆起訴的材料,一臉憂愁地對記者說。

  “工商局憑什么扣我廠子的鞋?”

  事情起因于2003年5月22日,瑞安市工商局飛云工商所扣留了云江鞋廠108雙膠鞋。當時工商所工作人員稱扣留鞋子的原因是:另一企業溫州榮光集團對云江鞋廠商標中的圖形部分提出異議。

  云江鞋廠不服,遂向溫州市工商局申請復議。但2003年11月份,榮光集團有限公司再次向瑞安市工商局舉報云江鞋廠侵犯其商標所有權。

  2004年3月11日,溫州市工商局作出中止行政復議通知書。這份通知書稱,“因你單位申請的‘圖形+yunjiang’商標(在復議案件中你單位使用的商標僅為圖形),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但本案被侵權人榮光集團提出異議,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已受理榮光集團申請。根據你單位申請,本局決定:中止對本案的復議,待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爭議商標作出裁定后,再行恢復對本案的復議。”

  但讓應紀本沒有想到的是,今年4月18日,溫州市工商局經檢處卻突然到云江鞋廠扣留了44340雙膠鞋(溫工商扣字2005第209號),事隔4天后又查封了該廠700雙鞋(溫工商扣字2005第341號)。

  應紀本說,溫州市工商局還扣押了云江鞋廠的賬冊、商檢單證、已經履行和正在履行的合同、報關專用章、海關專用章、出口發票專用章、外銷合同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加蓋日期的專用章。

  應紀本稱,該局的有關工作人員當天填制了財務清單,但是清單上僅列明了被扣留的44340雙布膠鞋,對于被扣留的賬冊、商檢單證、合同、印章在清單上沒有任何記載,而且對于被扣留的賬冊、商檢單證、合同、印章也沒有出具任何收據。“而事實上,在前后一年多的時間里,云江鞋廠使用的是同一個商標圖案。廠里的職工都非常氣憤。他們憑什么扣我的鞋?”應紀本說,“我廠多年來一直使用云江字號,在2002年3月,還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yunjang’商標,經初步審定并予以公告,但溫州榮光集團對云江鞋廠商標中的圖形部分提出異議,至今該異議程序尚在進行中。”

  溫州市工商局:查處沒有違法

  溫州市工商局一位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在查處云江鞋廠時,該局工作人員并沒有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

  此前,原告向浙江省工商局提起行政復議,但對被告的復議不滿,遂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浙江省工商局辯稱,原告申請復議事項為“對溫州市工商局作出的第209號、第341號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故被告進行復議的對象即為上述兩個行政強制措施,對原告提出的與上述行政強制措施無關的其他內容均不屬于復議范圍。復議決定書中的留存查閱系原告和溫州市工商局共同認可的行為,溫州市工商局留存查閱賬冊的行為是針對第209號、第341號行政強制措施而作出的一個相關的存續行為。溫州市工商局復制查閱權是合法的,存在一個合理性問題,但時間過長,故被告進行了糾正。

  近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一審最終以“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為由,駁回了原告瑞安市云江鞋廠的起訴。

  專家:復議決定超出法定時限

  浙江省一位不愿透露名的法律界人士認為,依照《商標法》有關規定和《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的有關規定,工商局在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對企業的合同、發票、賬冊原件等只有查閱復制權,無權扣押。而本案中溫州市工商局非法扣押合同賬冊等物品至今達好幾個月拒不返還,顯然是超越職權的非法扣押,而不是溫州市工商局辯解的“留存查閱”。

  另外,被告浙江省工商局作出的復議決定已超出法定時限。原告于今年5月30日向被告遞交了復議申請書,而被告于8月8日將復議決定書送達原告,其復議決定書上顯示的打印時間是今年8月1日,期間達63天,由此,浙江省工商局違反了我國《行政復議法》規定的復議時限,系違法行為。

  溫州市浙南商標專利事務所一位工作人員認為,答辯商標與異議商標存在明顯區別,且沒有與他人在先權利相沖突,顯然具有顯著特征。答辯人使用答辯商標至今從未有客戶或消費者將答辯商標與異議商標相混淆過,因此說答辯商標應當可以核準注冊。

  據悉,云江鞋廠日前以溫州市工商局為被告向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起訴,目前,法院已受理此案。

  本報北京11月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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