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負責人表示,中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利遠大于弊
綜合新華社電 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并批準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下稱公約)。昨日,監察部負責人在答新華社記者提問時指出,公約與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存在重大沖突,中國加入公約利遠大于弊。加入公約既是中國反腐敗的需要,也是對國際反腐敗事業的支持。
監察部負責人稱,公約確立了反腐敗的五個機制。第一,預防機制。公約認為預防是有效遏止腐敗的基礎,并提出了若干措施。第二,刑事定罪和執法機制。第三,國際合作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就打擊公約規定的犯罪進行國際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協助、執法合作等。第四,資產追回機制。公約規定締約國應當對外流腐敗資產的追回提供合作與協助,包括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直接追回財產、通過國際合作追回財產、資產的返還和處置等。這是本公約最引人關注的焦點之一。第五,履約監督機制。公約規定設立締約國會議,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監察部負責人指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存在重大沖突,加入公約利遠大于弊。加入該公約后,為使中國法律制度與該公約相銜接,還有大量工作要做,今后一個時期的工作任務將會非常艱巨。公約規定的一些內容涉及中國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改,對此要積極慎重地認真研究,有計劃、有步驟地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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