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對現有的董事會制度的修正,將為新董事會運動提供充實的制度基礎
《上海國資》記者 實習記者張波
《公司法》向來被視為市場經濟的支柱性制度規范,也以其復雜精密和應時善變而著稱。我國自1993年頒布《公司法》以來,于1999年作過一次修正,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
展,其局限性還是日顯。
2004年以來,《公司法》修改再度列入人大議程,而國有獨資公司去留、董事會再造等內容成為各方爭議焦點,對于眼前的董事會改革乃至長遠的國企改制都將有深遠影響。
獨立董事納入法制軌道
獨立董事本是英美法系國家的特產,最早被中國證監會引入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指引》的規定,目前已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上市公司建立了較為整齊的獨董隊伍。但現有的《公司法》卻未提及獨立董事,非上市公司的獨董處于“非法存在”的尷尬狀態,更談不上依法行使職能了。據悉,在公司法修正草案中,將借鑒上市公司的做法,原則性規定獨立董事的責權利,并以開放型列舉的方式將以適當細化。
“事實證明,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多數成了花瓶,一個原因就是《上市公司治理指引》的授權不夠細致。充實外部董事是國企新董事會運動的重頭戲,要真正讓外部董事硬起來,還需要公司法草案作進一步的細化,增強可操作性。”李明良告訴《上海國資》。
法人代表不再由董事長壟斷
現行《公司法》規定,企業的法人代表由董事長擔任。這一強制性規定早已引起各方質疑。專家指出,法人代表是一個公司對外活動的人格化代表,如何設置應由公司意思自治。目前的規定即侵犯了公司的自主權,也容易造成董事長的專斷獨裁,弱化董事會的機構職能。據介紹,國外的公司法一般都認可法人代表可由多名董事共同擔任。本次草案采納了此種意見,將法人代表人員改為由公司自治決定。
強化責任追究
“法律責任是法律制度的生命力所在,沒有責任其實就無所謂義務。目前的公司法對董事的法律責任規定得非常籠統,在現實中很難認定追究。”李明良指出。亂世用重典,面對公司董事頻頻出軌的現狀,本次草案體現出嚴刑峻法的態勢。
相對于現行法,草案增加了董事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定情形,加重了刑事懲罰,更為重要的是引入了民事責任的追究。按照草案規定,違規董事應對公司或股東進行民事賠償,從而實質性地加大了違規成本。
另外,草案還考慮設立股東派生訴訟制度,即授權股東直接起訴有不法行徑的公司管理人員。“按現行的公司法只能由公司出面起訴越軌的董事,但公司本身又是被董事會控制的,這種起訴就成了一個不可能實現的悖論。本次草案規定了股權的訴訟權利,將大大推動董事責任追究機制的落實。”李明良表示。
充實監事會的外部制衡職能
監事會是對董事會及其下屬管理層進行監督的日常機構,但在許多公司成了擺設,在獨立董事大舉進入的背景下,監事會更有邊緣化的危險。“本次草案沒有削弱,反而強化了監事會的監督權力。”李明良告訴《上海國資》。
獨立董事是董事會的組成人員,進行實時性、間斷性的內部監督,監事會是三大公司治理機構之一,負責時候性、日常性的外部監督,只要分清權責,就可以相得益彰。草案制定方認為,監事會問題的關鍵是沒有行權的機制保障,甚至受制于董事會。所以,本次草案規定了監事會的經費保障權、緊急狀況下召集董事會權、股東大會上的質詢權等,著重從細節上充實監事會的外部制衡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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