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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物權法草案:無主埋藏物不得據為己有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7日 17:49 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7月27日電 (記者 陳菲) 河海之中撿到漂流物、宅前房后發現埋藏物,如果不知道其所有人或權利人,能否將其據為己有?根據正在征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的相關規定,拾得人、發現人應該送交有關部門,而不能以自己撿的、自己發現的為由拒不交還。

  [生活案例]2003年1月19日下午,陜西省眉

  縣馬家鎮楊家村5名農民在本村挖土時,發現一處青銅器窖藏,他們妥善保護了現場,并及時打電話向文物部門報告情況。經文物考古專家搶救發掘,清理出土了均有銘文的西周晚期青銅器27件,這些青銅器對“夏商周斷代工程”及西周歷史文化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這5名農民因此榮獲了“2003年度中國杰出文化人物”稱號,有關文物部門對5名農民分別獎勵2萬元。

  [草案摘錄]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自拾得遺失物之日起二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遺失人等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記者點評]許多人都知道撿到錢包、拾得財物要歸還失主或者上交有關部門,但對于無意間從地下挖出、河海中打撈出的財物卻認為是“天上掉下來的餡餅”,理應歸自己所有。對于這些漂流物、埋藏物,無論“有主”“無主”,草案規定也應參照遺失物返還權利人或者送交有關部門。

  在我國民法通則中也曾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在我國這樣一個文物大國,許多文物尚未出土,為保護這些埋藏地下的文物,防止挖得人占有,我國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對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護的,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對發現文物隱匿不報或者拒不上交的,則將可能被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侵占國有文物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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