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國有出資人管事重在監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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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7日 01:55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張馨月 發自北京 “目前仍有部分地方國資委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權限邊界不清、審批過多等問題。由于審批過多,責任加大,有些地方國資委的同志感到壓力很大,審批的時候覺得手都在發抖。”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昨天在地方國資委主任研討班上,對幾十名來自全國各地的國資委主任和國務院國資委局級以上干部這樣說。
對于剛剛成立不久的地方國資委來說,如何定位自己的角色,明確“什么事情該管,什么事情不該管”,依然是一道需要認真面對的問題。 “在我們具體工作當中涉及兩方面的關系,一個是國資委同政府其他職能部門的關系,第二個就是國資委和企業的關系。”北京市國資委主任熊大新說,國資委成立初期,社會和公眾仍然把國資委作為行業主管的行政機關來看待。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條例》規定,國資委作為特別設立的法定機構,既不同于政府其他部門,也不是企業事業單位。“特設”二字,正是定位把握的難度。 “現在國資委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政府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不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熊大新這樣理解。 “如果我們定位于行使社會公共管理職能上,不但會失去設立國資委的初衷和意義,而且會形成新的‘政企不分’和‘政資不分’。”黃淑和強調。 黃淑和同時指出,國資委也不是企業,只是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而且只是國有資產出資人層層授權鏈條中的一個環節,不同于十六大以前的國有控股公司或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更不同于一般的企業法人。與所出資企業之間的關系,是出資人與企業、股東與公司之間的平等民事關系。這就意味著,國資委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據出資額享有出資人權益,履行出資人義務,承擔有限責任。 “出資人‘管事’,對企業重大決策事項的管理,不同于政府的管法,不能簡單以審批來代替。”黃淑和舉出了一些地方國資委的經驗:把方向、定規矩、管程序、抓監督,通過明確企業主業引導重大投融資方向,對于重大決策事項制定相應的制度,對于企業的重大決策更多地進行合規性審查而非“審批”,然后通過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實施對過程的監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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