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約法三章 16項文件重構銀監會人事體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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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7日 00:59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韓瑞蕓 北京報道 近日,銀監會人事部剛剛否決了地方銀監局一項有關人事任命的提議。
據該部門一負責人介紹,某銀監局一位負責監管股份制銀行的人員即將辭職,他希望此后就任當地一家股份制銀行的副處長。盡管新職位稱不上顯赫,但銀監會并不打算給他這個機會。 這僅僅是銀監會人事變化的一個側面——限制離職官員去向。而與此同時,針對在職領導干部,銀監會也明確規定了必須引咎辭職的十種情況(見鏈接一)。“銀監會成立已經兩年多,很有必要結合兩年來的運行情況,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和內部管理工作,防止盲目自滿、固步自封!痹7月12至14日召開的年中工作會議上,銀監會主席劉明康說。 上述舉動被視為銀監會落實監管責任制和嚴格問責制的體現,也是金融案件頻頻暴露后,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實行“雙向問責”制度的序曲。隨著今年上半年16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規范性文件(見鏈接二)的陸續出臺,銀監會干部人事制度的總體框架業已基本形成。 新“三不準” 本文開頭的人事任命提議被否定的根據,就是銀監會16個文件所涵蓋的新“三不準”規定。此前的2003年6月,銀監會亦曾對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管過程中有過“三不準”的廉政要求,即“約法三章”。 按照新的規定,領導干部在辭職三年內,不得直接受聘于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或者管轄業務范圍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的社會中介組織;不得從事或者代理與銀行業有關的經營活動;不得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授信(含貸款、擔保、承兌、貼現等)、資產處置、項目投資等業務活動。 “很多監管人員,由于他的退路是到被監管機構任職,道德風險就產生了。因為他在位的時候,特別是臨近退位的時候,不一定能秉公辦事,他所制定的法規也可能為自己的將來留下一定的后路。有的金融機構甚至就是為某一個人退職之后有一個機構而設立的!2004年7月,人民銀行一行級領導曾在北京大學某次演講中聲色嚴厲地批評現狀。 他同時表示,監管部門應明文規定,對有政策制定權和審批權、處罰權的監管人員,在離職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能進入被監管機構任職。 然而,在這次演說后的一年內,“一行三會”中仍陸續有不少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進入被監管機構任職,其中不乏中層領導干部。 變化首先從銀監會開始。近日,銀監會已在全系統內下發了清理整頓新“三不準”的文件。不過,銀監會辦公廳副主任安玉林于7月19日對記者表示,由于銀監會成立時間不算太長,類似“越軌”情況目前寥寥無幾,這只是一項預防性措施和制度安排。“但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會有一些正司級領導干部即將退休,省局干部也會面臨調整!卑舱f。 “雙向問責” “監管者應該建立權責對稱的觀念,有監管的權力就要對監管的后果負責,建立起嚴格的問責制。”國有銀行在2005年年初的一系列案件,使外界對監管機構該負的責任提出了質疑。 實際上,銀監會自成立之初就確立了監管責任制和嚴格的問責制度,并在監管職責分工上體現了這一要求,卻一直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 “現在看來,銀監會應該對地方銀監系統工作人員制定盡職免責制度。但想要在銀監會一開始工作時就把這些細節都想全了,確實不太可能。隨著認識的深入,制訂出的方案也會比較全面。”今年3月,記者就銀行業案件多發問題專訪銀監會副主席唐雙寧時,唐的回答非常坦率。 現在,被唐雙寧喻為“嬰兒第一聲啼哭”的監管問責方案終于“放聲”了。 銀監會規定:對于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拒不辭職的,黨委應責令其辭職。銀監會同時明確了十種引咎辭職的情況。 不過,對監管人員而言,“盡職”便可“免責”!吧鐣铣霈F盜竊案、搶劫案,公安局無法對此承擔完全責任。銀行監管也是同樣道理。關鍵在于,必須明確每個監管人員的職責。該做到的你沒做到,責任在你;你做到了而事情又發生了,對你來說就是不可抗了!便y監會一人士打了個比方。 “銀監會將會盡快出臺監管人員的盡職免責制度!便y監會有關人士說。 此前的2004年7月,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準則》已經成為銀行授信工作人員的“免責”條款,加上此次有關監管問責方案的出臺,監管機構與被監管機構間的“雙向問責”制度終于雛形初現。 “凡進必考” 硬幣總有正反兩面。如果把“引咎辭職”看成一個退出途徑的話,那么“凡進必考”,則是進入銀監會的基本原則。 近日,銀監會面向海內外公開招聘,涉及6個局處級職位:創新業務監管協作辦主任和副主任兩位、辦公廳處長或副處長一位、統計部副主任或處長一位、信息中心副主任一位和處長一位。 此次招聘中,所有職位競爭者都必須經過銀監會專業考試委員會的“法眼”,才能決定是否被錄用。據安玉林介紹,銀監會專業考試委員會設立的初衷,主要是為了探索運用市場手段和人才測評方法來選拔和考核各類專業人才。 安表示,該委員會目前已經成立,但其成員將會因考試內容的不同而變動,主要會從國內外挑選熟悉金融體系、商業銀行運作、銀行業監管、IT技術等不同領域的高層專家組成。“比如說,我們此次要招聘創新業務監管協作辦兩個主任職位,國內在這方面的人才相對緊缺,那么境外金融機構與監管機構的專家考官可能占相當比例! 由于銀監會制定了“凡進必考”的原則,專業考試委員會日后作用將不可小看。銀監會規定,對于從系統外調入擔任領導職務和副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人員,原則上應通過專業考試委員會進行公開選拔;錄用主任科員以下的工作人員,必須實行筆試和面試相結合的方式。在進行面試時,非本單位考官不得少于面試考官總數的30%。 與此同時,銀監會對所有職位將實行分類管理,將工作人員劃分為行政管理人員、專業人員和保障人員三支隊伍。各類人員適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和辦法,“對于我們專業人員來說,這應該是個好消息。”一銀監局人員說。 ·鏈接一· 銀行監管官員應當引咎辭職的十種情形 (1)因工作失職,引發嚴重的群體性事件,或者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2)決策嚴重失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3)在防范、處置銀行業金融風險等方面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4)在安全工作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的;連續或者多次發生特大責任事故,或者發生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的; (5)在內部管理方面嚴重失職,連續或者多次發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向主要領導責任的; (6)執行黨的干部方針政策不力,在用人方面嚴重失察、失誤,影響惡劣,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7)疏于管理監督,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 (8)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 (9)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10)有其他應當引咎辭職情形的。 ·鏈接二· 銀監會16大人事改革文件內容概要 (一)競爭擇優的選拔作用制度 1.實行考試錄用制度和公開選拔制度; 2.推行競爭上崗制度; 3.實施干部交流、輪崗制度; 4.制定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 5.實行領導干部辭職制度; 6.建立專業考試委員會機制; (二)全方位的考核制度 7.實行領導干部和處級以下人員全方位的業績考核制度; (三)向優秀人才和關鍵崗位傾斜的分配激勵制度 8.實行職務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9.建立和實施獎勵制度; (四)積極有效的管理制度; 10.實行辭職辭退制度; 11.出臺了領導干部辭職從事經營活動的規范意見; 12.規范實施退休制度; 13.制定實施干部教育培訓規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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