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監察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商務部、民航總局和國務院法制辦10個部門共同起草的《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暫行辦法》于近日印發,并將于9月1日起施行。這標志著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正式建立。
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有利于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形成合力,依法共同做好招投標行政監督工作,有利于促進招標投標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政策規定的統一,依法正確履行
行政監督職責,有利于及時、有效地解決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過程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促進招標投標活動規范有序進行。
《暫行辦法》對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的組成部門、牽頭單位、職責范圍、工作形式、議事規則等內容做出了規定。
《暫行辦法》規定,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商務部、民航總局、國務院法制辦共11個部門組成。國家發展改革委為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牽頭單位。
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的主要職責范圍包括:分析全國招標投標市場發展形勢和招標投標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執行情況,商討規范涉及多個部門招標投標活動的工作計劃和對策建議;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實施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過程中發生的矛盾和分歧;通報招標投標工作信息,交流有關材料、文件;加強部門之間在制訂招標投標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范本文件時的協調和銜接;加強部門之間以及部門和地方政府之間在招標投標投訴處理、執法活動方面的溝通;組織開展招標投標工作聯合檢查和調研;研究需呈報國務院的涉及多個部門招標投標活動的重大事項等。
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采取定期聯席會議的形式。會議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分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招標投標部際聯席會議按照“集體討論、協商一致”的原則形成部際聯席會議紀要,明確會議議定事項,經成員單位同意后印發。
為建立各行政監督部門制定招標投標部門規章、綜合性政策、規范性文件和范本文件時的協商制度,促進招投標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政策統一,防止政出多門,《暫行辦法》規定,招標投標部際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在制定涉及多個部門招標投標活動的部門規章、綜合性政策、規范性文件和范本文件時,應當充分協商。各行業和專業普遍適用的招標投標規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部際協調機制成員單位共同起草并頒布實施;其他涉及招標投標的文件,由相關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況采取會簽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意見后印發。對在制定招標投標文件過程中存在的分歧,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各方充分協商,也可提請招標投標部際聯席會議研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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