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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達登場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6日 11:52 和訊網-《財經》雜志

  匯達能不能突破僅清理央行歷史不良資產的限制,參與處置未來匯金—建銀重組金融機構所收回的不良資產?

  □ 本刊記者 于寧/文

  7月20日,匯達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匯達)已經掛出的公司招牌,被工作人員悄
悄地用紙遮住了。

  此前兩周,總部原在廣州的光大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光大資產公司)遷至北京三里河東路5號的中商大廈五層,并更名為匯達。

  匯達注冊資本金為1億元,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及其所屬中潤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分別占90%和10%的股份。中潤為信達子公司,成立于信達清算中國經濟技術總公司時。《財經》獲知,雖然匯達名義上由信達全部出資,但知情人稱其實際上完全由央行主導,并將派出董事長、總經理。據悉,央行金融穩定局有關人士將調往匯達。

  匯達的第一個使命,是清理央行歷史上形成的不良資產。

  央行自身的不良資產在時間上跨越上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其構成包括央行再貸款、貸款和拆借,也包括央行曾直接對企業發放各類專項貸款——1984年以前,央行既是中央銀行又是商業銀行,面向社會辦理金融業務。

  1984年后,央行專門履行中央銀行職能,但還保留了一些專項貸款業務,如老少邊窮發展經濟貸款、14個沿海港口城市及經濟特區開發性貸款等。這些專項貸款一部分已經收回,大部分已通過發放無息再貸款形式,劃轉給有關國有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央行資金管理一度非常混亂,曾作過不少關系貸款,一些貸款合同、權屬不清。

  據悉,央行不良資產主要集中在廣東,規模超過300億元。光大資產公司在廣東就有十多家分公司和辦事處。總公司原在廣州沿江中路298號的江灣新城大酒店,同時也是央行廣州分行資產處置辦公室。大部分分公司和辦事處即為央行在各地分行的資產處置辦或資產清理小組,與央行當地分行同址辦公。可見,這些不良資產實際上是由央行在清理。

  央行在海南亦有30多億元不良貸款,大多是上世紀90年代初央行的一些省市分行去海南炒房地產形成的,到2003年下半年,未清收的還有近20億元。

  1999年,央行貨幣政策司下面成立了資產處置辦公室,但各分行的不良資產并未統計清楚。業內人士稱,當時各分支行上報的不良資產數額普遍低估。因此,央行不良資產的總額尚不清楚,有內部人士稱估計在千億元左右。

  由于央行自己不能成立資產管理公司,遂借助光大托管有限責任公司的資格在廣東和海南清收不良資產。

  光大資產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注冊資本金1億元,光大(集團)總公司和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分別占60%和40%的股權。光大(集團)總公司以3000萬元現金和3000萬元實物資產出資,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4000萬元實物資產出資。

  時任光大國際信托投資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陳鐵林出任光大資產公司董事長。據說,當時光大成立了上百人的隊伍處理央行不良資產。但央行和光大的合作并不愉快,可能是對資產回收效果不甚滿意,雙方僅合作了一年多。2001年9月,時任央行廣州分行副行長的張光華(2002年8月成為廣東發展銀行行長)成為光大資產的法定代表人,央行廣州分行助理巡視員陳麗君為總經理。

  由于處置不良資產的成本高于收入,光大資產歷年來持續虧損。2004年營業額只有590萬元,虧損2256萬元。

  去年,央行有關人士提出建立集中統一的不良債權管理體制,改變粗放的管理方式,匯達的成立,或許正是這種思路的體現。

  但是,對于央行是否有必要成立自己的資產管理公司來處置自身不良資產,財政部與央行存在很大分歧。最終,去年11月,財政部同意光大資產公司體制變更,成為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今年6月10日,銀監會同意光大資產公司股權變更,名稱變更為“匯達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并遷址北京。

  央行與信達的合作,使得央行可以借助信達的資產管理公司牌照處置自身不良資產,同時享受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減免等特殊政策。但是,財政部對于匯達的業務范圍有著清楚的限定。

  財政部在《關于光大資產托管有限責任公司體制變更有關問題的意見》中要求兩點。第一,“光大資產公司專門處置與央行歷史遺留資產負債問題有關的資產,不得參與處置與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有關的其他資產”;第二,“光大資產公司必須于2006年底前完成資產處置工作并關閉清算”。這兩點均得到銀監會批復文件的支持。

  隨著匯金—建銀角色的調整,央行有關人士對匯達承擔更多使命亦頗有期待。匯金—建銀近來啟動市場化重組證券公司,意味著將承接相當數量的券商不良資產。匯達盡管以處置央行歷史上不良資產為首要職責,但也有意染指券商不良資產。

  “有人說匯金—建銀是出資的,匯達是回收資金的。”一位央行穩定局官員對記者說,“我同意這一說法。”-

  本刊記者龍雪晴、凌華薇對此文亦有貢獻

  (本文刊于7月25日出版的《財經》2005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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