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5〕84號
關于印發《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單位年度考核內容及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2004年我局頒布并實施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23號令)。為配合該管理辦法的實施,我局制定了《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單位年度考核內容及程序》等配套文件和表格,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件:1.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單位制度考核內容及程序
2.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制度報告表
3.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項目備案表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主題詞:環保 運營 年度考核 通知抄送:解放軍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附件一: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單位年度考核內容及程序
一、為加強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單位的監督管理,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單位年度考核內容及程序。
二、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單位年度考核是指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地、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轄區內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的單位及其運營設施的運營情況進行的定期考核。
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單位年度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資質單位組織機構、運營資質證書使用情況、運營合同執行情況、人員配置、運營設施日常運行管理情況、運營設施監測情況、持證單位事故處理、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等。
四、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單位年度考核采取記分的辦法。滿分為100分,80分以上為合格;60分以上為基本合格;低于60分為不合格。考核內容及標準見《持證單位年度運營考核評分表》。
五、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單位年度考核程序:
1、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每年1月底前向本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運營項目不在持證單位所在省的,持證單位應同時將該項目的《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抄報項目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2、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核組或委托地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考核組進行考核,考核組人數不少于3人,考核組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和日常檢查情況對運營資質單位提出考核意見;必要時,考核組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3、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本行政區域資質單位年度考核工作,在運營證書副本上填寫考核結果,加蓋印章;并將考核結果予以公示。
4、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將本行政區域上一年度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和資質單位考核情況于每年3月底前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六、對考核不合格的單位,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吊銷資質證書的建議。可以建議委托單位終止運營合同,另外委托合格運營單位。對基本合格的單位,明確整改期限,整改合格后,由組織考核的單位復審合格后,即為合格。
七、國家環保總局收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吊銷資質證書的建議,經核實后,根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做出是否吊銷資質證書的決定。
八、對年度考核總評在80分以上的,可以作為運營單位轉正、定級、升級和增項評審的參考依據。
九、對連續三年年度考核在90分以上的,資質證書到期后由資質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可以到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接辦理證書延期三年手續。一張資質證書直接延期只可辦理一次,不可連續延期。
附件二: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情況年度報告表
附件三:
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委托運營項目備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