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
本報訊 云南省日前制定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的規定。從即日起,不準建設“花園式”企業,以提高建設用地集約利用水平。
城鎮居民不得購置宅基地
據悉,云南省政府要求,各地建設部門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盡快編制、公布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不得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的宅基地發放土地使用證。禁止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經批準可依法進行流轉。開展城鎮存量建設用地專項調查工作,對空閑土地、閑置土地、批而未供的土地進行全面清理登記,并制定盤活利用的措施和計劃。嚴格控制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遷址,確需遷址的,原使用的國有劃撥土地應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收回。
閑置土地將依法收回
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后,一年內未供應的,按未供應面積扣減該縣(市、區)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兩年內未供應的,暫緩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土地供應后一年內未開發建設的,按有關規定收取土地閑置費;滿兩年未開發建設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閑置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另行安排使用。對拖欠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費用或補償安置不到位、欠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縣(市、區),要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報批。
嚴格限制企業非生產性用地
實施工業項目用地控制指標,從嚴控制用地規模。編制工業項目和初步設計文件,應以項目用地控制指標為依據。對達不到投資強度和超過控制指標的項目,要核減用地面積,嚴格限制企業非生產性用地。依照國家產業政策,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淘汰類、限制類項目分別實行禁止和限制用地,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浪費土地。不準建設“花園式”企業,對已建“花園式”企業的用地,要采取措施充分加以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含公益性建設用地)要盡量利用山地、劣質地和空閑地。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約、產業集聚的原則,在工業園區和經濟開發區大力推廣使用多層標準廠房。(李惠民)(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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