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用事業招募方式再遭質疑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2日 02:25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記者 章正義 發自深圳 針對深圳在公用事業領域投融資改革,經修改后的《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草案修改稿)(下稱《草案修改稿》)在昨天上午進行審議,現已退居補充位置的招募方式仍然遭到部分委員的質疑,認為其與“打破壟斷、提倡競爭”的立法初衷相悖。
《草案修改稿》是在今年2月份對原《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草案)》(下稱《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并經聽取多方意見后修改而成。 在廣泛征求意見后,《草案修改稿》已由原來的七章45條擴容為七章61條。修改的內容主要有:在授權方式上,將原來“招標、招募為主”的授予方式修改為招標、拍賣為主,而招募僅作為補充方式,在“市政府認為確有必要時”使用;在授權期限上,《草案修改稿》明確規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并將“特許經營期屆滿后可以延期”的規定修改為“重新授權”。此外,《草案修改稿》還對如何加強監管作了進一步規定。 “延期的規定變相剝奪了其他市場主體參與該項業務競爭的機會,但考慮到公用事業的經營和服務需要保持一定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又賦予了現行特許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經營權的權利。”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梅愛民解釋說。 深圳早在2003年在無國內先例參考的情況下,便于當年發布實施了政府令《深圳市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辦法》,就公用事業市場準入與退出、公用事業價格及監管等共性問題作了規定。并在對其五家國企的股權轉讓中成功采用招標和招募方式后,將“招標、招募為主的特許經營權授予方式”寫入《草案》。 在昨天上午的審議會上,部分委員均對繼續保留招募的授予方式表示質疑,認為這直接與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立法“打破壟斷、提倡競爭”的初衷相違背。“即使保留招募,但加入‘在市政府認為確有必要時’這樣的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是否會出現偏差?”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林源昌當場提出這一質問。 根據梅愛民的解釋,招募雖難以體現公平競爭和公開、公正,但考慮到在實際工作中,有時難以通過招標、拍賣選擇到符合條件的經營者,因此《草案修改稿》在規定采取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的同時,仍然保留了招募方式,將招募作為招標、拍賣方式的補充。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