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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不能缺典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1日 12:24 新京報

  討論《物權法》草案,最有意思的莫過于看典權了。法律界人士說到《物權法》草案規(guī)定典權,是“三進三出”,盡管有些夸張,但也有道理。在數次《物權法》草案中,經歷了規(guī)定典權,不規(guī)定典權,又規(guī)定了典權,又不規(guī)定典權了的反復過程。這次《物權法》草案又將典權刪除了。從現在的情況看,不知道將來是不是還要把典權規(guī)定進去。

  我堅決主張規(guī)定典權,理由如次:典權是我國古代物權法的傳統(tǒng)制度,是我國民法獨
創(chuàng)的制度。在很久之前,在中華法系中就有典權制度。最初的典權不僅可以典房、典地,還可以典人,后來在發(fā)展中不斷完善,就只有典房和典地了。

  一千多年以來,典權制度在中國發(fā)揮了重要的融資和擔保作用!段餀喾ā凡莅敢(guī)定的絕大多數物權制度都是歐洲的制度。細細清點一下,惟有典權是中國固有的物權制度,保留下來,應當是有發(fā)揚傳統(tǒng)、保持民族特色的意思。

  近幾十年我國典權制度的衰落,與實行普遍的公有制、計劃經濟和人民相對貧窮有關。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土地和房屋存在私有制,典權制度還是被廣泛使用,那個時候的典權糾紛很多,需要法院處理。至公社化和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后,新設的典權就不多見了;但是由于典權的典期很長,因此一直延續(xù)到上個世紀80年代,典權糾紛才基本滅絕。因此,我認為,那個時候我國人民不是不需要典權,而是不存在典權生長的土壤。

  現在我國人民是不是需要典權?回答是肯定的。首先,在城市,房屋已經私有化,基本上不存在公有住宅的出租問題;在農村,農民的住宅都是私有的;既然存在私有住房問題,而且是普遍存在,那么,典房就會存在。其次,在城市,雖然土地屬于國有,不能設置典權,但土地使用權卻可以設典;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只要準許,也可以設典,因此典地并非不可能,而僅在于政府所持的態(tài)度。

  在現實生活中,法律為人民的融資方法增加一個新的渠道,會更有利于人民的生活。例如,閑置的房屋不愿意出租,又不愿意出賣,就可以典出去,所有權人既能收到典價進行使用,又能夠保留所有權,不至于滅絕產業(yè),是一個很好的辦法。而且“物權法定主義”是物權法的基本原則,《物權法》草案不規(guī)定典權,法律就不承認典權是物權,當事人約定典權就沒有法律根據,就會限制人民的權利。從這一點上觀察,典權的設立,甚至關系到《物權法》是不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大問題了。

  希望立法機關好好斟酌,看到《物權法》規(guī)定典權只有益處,沒有害處。既然如此,干什么非要“叫勁兒”,非得把典權清理出物權體系,將這個土生土長的傳統(tǒng)物權制度扼殺呢?因此,我說《物權法》對典權應當“三進”,而不要再“出”,就會給人民一個既新又舊的物權制度,使人民在物權法的規(guī)定中又有一個可以自由利用的空間,豈不是更好?

  楊立新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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