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指出,銀行業案件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的建設要突出“十項措施”。
在7月14日銀監會召開的銀行業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第五次會議上,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強調,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實施案件專項治理責任制,要緊緊圍繞銀監會提出的并經國務院原則同意的銀行業案件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建設十項措施,進一步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工作。
十項措施中突出以研究制定五項法規為主要內容:研究修訂《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加大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實行重大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切實落實各級領導責任,銀監會將配合有關部門盡快制定《銀行業重大案件責任追究規定》;加強任職履職管理,對高管人員實行動態監管,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監管辦法》;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力量,增強自我糾錯能力,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幫助和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解決現階段內部審計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夠等問題;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處置突發事件能力,研究制定《案件損害控制辦法》,努力控制和減少銀行業案件可能造成的經濟與聲譽損害,切實維護金融穩定。
會議同時介紹了上半年案件專項治理的情況,認為銀行業出現了案件數量和涉案金額“雙降”的勢頭并呈現出新特點。不過,劉明康指出案件專項治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在案件專項治理階段,案件仍然時有發生;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行際之間、上下之間進展不平衡;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對防范操作風險13條要求的貫徹落實不力。這些問題都需在下一階段工作中認真解決。(李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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