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華光騙貸案佛山市工行原行長一審判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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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8日 01:15 每日經濟新聞 | |||||||||
法院認為其索賄800萬元不成立 新華社 南海華光74億元騙貸案的關鍵人物之一、工行佛山分行原行長林俊江日前被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6年。
林俊江1998年到2000年間擔任工行廣東省分行行長助理兼任佛山分行行長。在馮明昌制造的南海華光騙貸案中,有8.2億元貸款是在林俊江擔任工行佛山分行行長期間發生的。林俊江被控在南海華光騙貸案中向馮明昌索賄800萬元。此外,檢察機關還指控林俊江收取另外一吳姓老板50萬元的紅包。 1999年4月和5月間,廣東南海華光集團老板馮明昌分兩次向工行廣東省分行申請8.2億元的授信額度。林俊江寫了一份上報到省行的報告,并在報告上簽了名。馮明昌屬下企業由此成功地從南海支行貸款8.2億元。 同年8月上旬,林俊江的弟弟開公司需要周轉資金,林俊江開口向馮明昌借錢800萬元,并承諾半年后就還。馮明昌立即將800萬巨款“借給”了林俊江的弟弟。在這次“借款”行為中,雙方沒有協議、沒有借條、沒有約定利息,在此后長達4年的時間里,林俊江從未向馮提起過還錢的事。 受審時,林俊江對受賄50萬元的事實供認不諱。對于以借為名索賄800萬元的指控,法院認為,借款人是林俊江的弟弟,林俊江在此事中只是充當介紹人的角色,因此索賄800萬元的罪名不成立。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林俊江受賄50萬元人民幣罪名成立。鑒于林俊江在案發后主動自首并退清全部贓款,有悔罪表現,法院對其辯護律師要求輕判的要求予以支持,并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款人民幣10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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