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家源
科技部科技促進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湯世國表示:“1999年起有很多科研機構是并入企業的,但并入企業之后大多數又都‘跑出來了’,單獨轉變為了一個企業。這其中看來有很多復雜的因素。”
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給376家轉制科研機構減免稅收的5年優惠政策原本在7月初就要到期,現在又被延長了。“科研院所積累的利益和體制性問題,要比國企難解決得多。”近日,清華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寧向東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如是說。
此前國資委將天津水泥工業設計研究院和中國有色工程設計研究總院兩家科研院所并入兩個大型央企的舉動,顯然意味著國資委希望加快央企重組的步伐。但寧向東認為,由于科研機構承擔的國家職能比較分散,因此轉制的共通性不強,“轉制的設計過程無疑需要很長的時間”。從2000年至今的五年,也許僅僅是一個開始。
優惠政策保護傘
朱家新是武漢郵電科學研究院(以下簡稱“郵科院”)的現任院長,他的另一個身份,是以光纖起家、橫跨通信產業幾大領域的烽火科技集團總裁。
7月正是武漢的“火爐”季節,而對于朱家新的同仁們來說,三個月前吹來的春風現在正變成一劑清涼的降暑茶。
2000年7月,作為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之一的郵科院,開始轉制為科技企業,并交由當時的中央企業工委直接管理。同時被列入在“轉制方案”中的研究院所,在武漢還有5家,它們可以享受從2001年到2005年,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2005年3月8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又聯合下發了“財稅(2005年)14號文”,對包括1999年開始轉制的376家科研機構,文件將原來5年的免稅期延長至7年。財稅部門要求轉制企業將“免稅收入主要用于研發條件建設和解決歷史問題”。
“武漢郵科院從研究院走過來成為一個企業,難度是比較大的。而增強對科研開發的稅收政策支持,對企業來說是很有必要的。”朱家新此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
不過,曾參與負責國資委科研院所改制專項調研的寧向東認為,尋求保護性政策的動機與企業自身建制的要求是相悖的,“在研究機構沒有成為真正的企業之前,科技稅收政策的效果會大打折扣。”
記者輾轉聯系到“轉制方案”名單里被并入中國建筑第三工程局的“中建三局建筑技術研究設計院”,被告知研究院已改制成為一家公司,名稱為“中建三局建筑技術有限公司”。而名單所列的另一家被并入國家電力公司的武漢高壓研究所,同樣對記者也保持了緘默。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寧向東告訴記者:“科研院所對轉制過程有難言之隱是很正常的,我們在調研中也是依托了國資委才了解到真實情況的。”科技部科技促進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湯世國表示:“1999年起有很多科研機構是并入企業的,但并入企業之后大多數又都‘跑出來了’,單獨轉變為了一個企業,這其中看來有很多復雜的因素。”
2002年,為規范科研院所改制,科技部報國務院批準實施了《關于深化科研院所產權制度改革的若干規定》(即“9號文”),這成為以后三年來“改制運動”的風向標。“實施‘9號文’要抓住一個要點,就是可以拿出一定比例的凈資產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國家科技部政策體改司政策處處長李普,在參加“國有科研院所改革與發展論壇”時表示。
而與“9號文”同時出臺的《關于在高新技術企業實施股權激勵的若干規定》,在政策落實中也遇到了麻煩。這個規定的內容之一,就是可以拿出近三年凈資產增值部分的35%的股份,激勵科技骨干和管理骨干。其中獎勵不能超過35%中的一半,還有一半可以買,價錢可以打折。“但實施股權激勵,給誰不給誰,給誰多少,如果引起攀比的話,恐怕就很難實施下去,如果再退回來,那可能就不好辦了。”一位科研院所的高層坦言,科研院所轉制中的資產評估和人員安置是一個很難的問題。
據記者了解,江蘇省某計算機研究所在改制之后的一年中,被科技廳、國資辦、審計局、稅務局、工商局和檢察院等部門查了6次,主要是關于三個問題:“國有資產流失”、對離退休人員利益的沖擊和股權設置,其中首要的問題就是國有資產流失。
除此之外,科研院所擁有的品牌作為無形資產也正經受著考驗。“企業也不能很好地對我們的品牌給予保護。”一位武漢高壓所內部人士透露,“去年完成改制后,我們就通過參與市場投標、競價,尋求生存和發展。但一些單位和個人還是利用這個機會,擅自使用我們的名稱,并冒用高壓所名義推銷他們的產品。”
為此,2002年6月,包括“武漢高壓研究所”和“鐵道部第四勘察設計院”在內的眾多改制企業,開始申報注冊商標,這成為科研院所保護知識產權自覺行動的開端。
后研發時代誰來投入?
“從去年4月開始,科技部聯合有關部門進行了調研,列出了一系列需要協調的問題,主要涉及稅收扶持、創新能力建設等方面。經過近半年的研究協商,有關部門已經在某些方面初步達成一致性認識。”李普透露說。這意味著,轉制之后如何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的力度,成為決策層優先考慮的問題。
“發達國家的許多研發工作都是由大企業自己完成的,這是由于一方面他們已經處于國際領先地位,能夠獲取超額利潤,從而有實力進行研發;同時為了保持這種領先地位,他們有很強的動力進行研發。”在去年完成的《國有科研院所的改革研究》課題報告中,清華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朱安東介紹說,而發展中國家的許多企業首先要解決的是在與跨國公司競爭中的生存問題,未必有足夠的實力進行研發。
國資委信息中心主任石治平認為,現行鼓勵研發投入的稅收政策,對企業科技創新激勵作用不足。“現有的113條科技稅收激勵政策,從稅種的設計上看覆蓋面較廣,但由于科技稅收政策體系的設計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政策的作用點不夠明確,且政策適用當中存在著區域間、內外資企業間以及盈虧企業間的差異,加之政策的優惠方式單一,執行過程中煩瑣僵化,致使在產業鏈的不同環節政策的激勵作用不能彰顯,實施成效大打折扣。”
事實上,“我國現行的科技稅收政策,激勵的側重點作用在產業鏈下游,對于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和規模化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卻抑制了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的積極性。”科技部條件財務司鄧天佐處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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