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怡
《物權法》每一回審議稿的修訂,都會引起輿情的熱烈關注。法律尚未通過,成效已經出來。
什么叫“物權”,多數城市居民對這個不久前還顯得陌生的概念,現在都可以議上
幾句。《物權法》是落實《憲法》保護私有財產權的重要法律,是《民法》的奠基。
《物權法》其實是一部技術性很強、也相對較抽象的法律。也許人們有太多急迫的要求了,總賦予或者希望《物權法》能解決更多更具體的問題。于是在關于《物權法》的一些爭論中,理論訴求與現實訴求構成了一種立法的矛盾。一方面法學家和立法者們希望弄出一部能管一百年甚至更久的抽象的物權體系,另一方面民眾卻有著更多具體的事情希望《物權法》能夠涉及。人們似乎正在把以往對行政權力的盼望直接轉移到立法上去。
在某種民主化的觀念氛圍里,這些想法都有很大的合理性,使立法者和皓首窮經的民法學者們必須遷就妥協。譬如小區的綠地、車庫該歸誰所有,居民能否在農村購買宅基地,甚至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領導人導致資產流失怎么辦,征地、拆遷補償不到位又怎么辦等。《物權法》對此可以照單全收,但卻可能因此傷害《物權法》的穩定性和理論體系的完整。
再如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人財產要不要分類保護的問題,則是專家意見與政府主流意見相互遷就的過程。問題不在于要不要分類,要不要一起保護,而在于真正的物權制度,只可能是從私人財產權開始的。用孟德斯鳩的話說,在物權法慈母般的眼里,每個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所謂集體和國家財產權,無非是私人財產權的集合形式,通過契約、公司、股份合作、合伙、結社等方式的集合。在《物權法》中分列三類財產權,必然給物權法理論框架造成漏洞。
其次,這也帶來另一個新問題。就是立法過程一旦開始走向公開、透明和民主化,各種反對意見就會頻繁出現。這時候立法程序如果不能獲得更堅實的民意基礎,進一步推動選舉和投票的民主化,立法者拒絕反對意見的能力就可能下降。而不能拒絕意見,不見得就比不能接受意見好多少。
在《物權法》立法過程中,我們看到了兩年來立法過程的日漸開明,但也看到了在這種開明模式中,政府主流意見、專家意見和大眾意見之間的某種尖銳對峙。
最后要說,雖然《物權法》對保護私有財產權的確有深遠意義,也是我們缺乏的,但它的意義仍然被夸大了。這種夸大含有一種危險的暗示,一個遙遠的例子就是羅馬法。學者們對《物權法》乃至民法典的制定,背后都懷著一種仰慕羅馬法的情結。但羅馬法后來的悲劇恰恰來自這種對私法的過分夸大。
對國家權力而言,私法僅僅是一個被容許的事實,不是一個針對權力的戒條。如果市民社會是一塊草坪,《物權法》回答的是能否種草,怎樣種草,草坪可以發展到多大。但惟有公法才能成為草坪周圍的欄桿。沒有私法,不能發展出成熟的草坪。但只有私法沒有憲法如羅馬帝國,草坪仍然可能被任意踐踏。
只有《憲法》和《行政法》才構成針對權力的戒條,才能為私法內的自由舉行成年儀式,真正防止我們的財產權被侵犯。但這恰恰是當初羅馬帝國所缺乏的。當不受限制的皇權日益膨脹,一度輝煌的羅馬私法很快便被吞沒,羅馬也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那種過分強調靠《民法》的發展,靠《物權法》等私法的成熟就可以保障產權和契約自由的法律實證主義觀點,其實是幼稚的。
財產權和契約自由一樣,不可能獨自存活于私法內部。人類法治進步的歷史,就是以公法保衛私法的歷史。這也是英美法系不對公法私法作刻意區分的緣故。只有當權力被有效制衡,被法律捆綁;只有當財產和契約的概念從私法進入公法,從物權走向人權,成為凌駕于國家權力之先的一個初始來源,一個自由的、生生不息的私人財產的空間才可能如魚入大海、鳶飛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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