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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5日 17:33 《中國市場》

  淺談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文/成永軍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的含義

  合同解除有無溯及力是合同解除制度中至關重要的問題,它涉及到對合同解除以前的債權債務關系處理問題。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溯及既往地消滅,合同如同自始沒有成立,財產的交付失去依據,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無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使基于合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只向將來消滅,合同解除以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仍然有效,當事人對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負恢復原狀的義務。

  關于合同的解除是否有溯及力,不同國家的法律規定的不一樣,一般來說,大陸法國家基本規定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是作為違約制裁的一種制度。如《德國民法典》第346 條規定,在解除合同時,當事人雙方互負返還其已受領的給付義務。在我國,學者們主要有下列觀點:(1)合同解除,除當事人有約定外不應具有溯及力;(2)合同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但在特殊情況下應對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作出合理限制。(3)合同解除的效力應區別不同的合同而定,繼續性合同原則上無溯及力,非繼續性合同原則上有溯及力。

  筆者認為,合同的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不能一概而論,應從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客觀上能夠恢復原狀這個事實出發。只要有利于非違約方利益的且能夠恢復原狀的就應賦予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否則沒有溯及效力。

  二.我國合同法對合同解除溯及力的規定

  關于合同解除的溯及效力,我國合同法第97 條作了明確規定,該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的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它補求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從這條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將合同解除的效力分成兩塊,無溯及力和有溯及力。

  1、合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對尚未履行合同的狀態與合同訂立前的情形并無不同,因而解除合同只需單純地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因此這類合同的解除沒有溯及力。

  2.合同已履行,要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的性質來決定合同是否有溯及效力。但在實踐中,如何正確理解該條款,辨別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人們也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應從有利于保護非違約方利益出發。根據履行的情況和合同性質加以確定。

  根據履行情況,下列情況下合同解除應具有溯及力:

  合同解除時守約方已作出了履行時。一般來說,當守約方已作出履行時,違約方的違約表現為不履行或不相應履行,這樣如賦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將使守約方取回其已作出的履行,對其顯然是有利的。

  其次,合同解除時合同的雙方已履行完畢時。因為如果在雙方都已履行完畢時,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則法律規定的解除制度在此就沒有任何意義。

  第三,合同解除時,違約方已作出不適當履行。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當履行對守約方沒有任何意義 ,因此只有賦予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才能使不當履行重返違約方,這樣才更有利于保護守約方利益 。  

  就合同性質而論,下列合同解除時不具有溯及力所謂根據合同性質,指根據合同標的的屬性。根據合同的屬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復原狀的,不必恢復原狀。

  第一,解除以使用標的為內容的連續供應合同。比如水、電、氣的供應合同,對以往的供應不可能恢復原狀;租賃合同,一方在使用標的后,也無法就已使用的部分作出返還。第二,解除以行為為標的的合同。這種合同不可能恢復原狀。比如勞務合同,對于已經支付的勞務,很難用同樣的勞動者和同質量的勞務返還。

  第三,解除為了保護交易第三方的利益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如果委托合同的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時,將會使受托人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為的各種代理行為失效,使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發生的各種法路關系喪失基礎,易給善意第三人造成不測損害,有害交易安全及秩序,該合同也不能有溯及力。如果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已經轉讓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該標的物所有權時是公然善意、有償和無過失的,則第三人可依法取得該標的物的所有權。假使恢復原狀必然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利維護交易安全。因此,該情況下,不應具有溯及力。

  最后,解除雖說可以恢復原狀,但是從經濟上講恢復原狀是不可行的合同。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如果承包人已經完成了主體工程。但發包人仍以延遲為由解除了合同,這種合同的解除就只能指向將來,不能有溯及力否則就會造成資源極大的浪費。對雙方都沒有益處。

  作者單位:河南機電高等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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