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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通知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4日 19:15 發改委網站

  2005/07/14發展改革委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們重新修訂了《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并對有關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經報請國務院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貫徹
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的藥品范圍

  (一)列入2004年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以下簡稱《醫保目錄》)的西藥,按標明的藥品中文名稱劃分品種(第178、665號除外),各品種屬于處方藥的劑型,含屬于處方藥但未列入《醫保目錄》的劑型,均納入我委定價范圍。

  (二)列入《醫保目錄》的中成藥(不含民族藥),按標明的藥品名稱和劑型劃分品種,屬于處方藥的劑型,納入我委定價范圍。

  (三)《醫保目錄》以外的麻醉藥品(包括按麻醉藥品管理的藥品,下同)、一類精神藥品、按國家指令性計劃生產并由國家統一收購的避孕藥具和計劃免疫藥品、處于中國藥品物質專利保護期內的藥品,納入我委定價范圍。

  (四)《醫保目錄》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種人血漿蛋白制品),納入我委(會同衛生部)定價范圍。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的定價形式和內容

  (一)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目錄的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避孕藥具、計劃免疫藥品,實行政府定價形式,定價內容為出廠(口岸)價格。

  (二)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目錄的其他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形式,定價內容為零售價格。具體定價形式為最高零售價格,即經營者可以向下浮動價格,幅度不限,上浮幅度為零。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的藥品范圍、定價形式和內容

  (一)《醫保目錄》內屬于非處方藥的劑型,以及各地調劑進入地方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品種,納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范圍。定價形式為政府指導價,定價內容為零售價格。具體定價形式為最高零售價格。

  非處方藥劑型,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非處方藥品目錄為準。為便于價格管理,對既可作為非處方藥品又可作處方藥品(“雙跨”)的劑型,以及部分規格屬于非處方藥、部分規格屬于處方藥的劑型,其所有規格品納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范圍。

  (二)麻醉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的批發價格、零售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辦法制定公布。

  (三)醫院制劑、《醫保目錄》所列民族藥和中藥飲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地情況確定具體定價權限、形式和內容。

  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對我委定價的藥品,我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已制定公布過價格的,可繼續按公布價格執行。未制定公布價格的政府指導價藥品,在我委定價前,暫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在本地執行的臨時價格,并及時抄報我委;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未制定公布價格前,經營者可暫按市場實際價格執行。

  在我委制定政府指導價的藥品中,凡在國內首次上市銷售、尚無市場價格的品種或劑型,生產(進口代理)企業應在上市銷售前向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價格。在價格主管部門未制定公布價格前,申報企業可按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藥品差比價規則自行制定價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沒有規定具體差比價關系的,可由生產經營者制定試銷價格。生產經營者應及時將自定的新產品價格報送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抄報我委。

  (二)我委定價范圍內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藥品,在我委重新調整價格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市場實際購銷價格等情況,本著公正合理,有利于減輕群眾負擔的原則,報經我委同意后,臨時降低在本地執行的最高零售價格。

  (三)對列入我委定價范圍的藥品,我委將根據價格管理的需要,適時調整定價內容。定價內容是指生產流通各環節的價格,分為出廠(口岸)價格、批發價格或零售價格等。

  (四)我委將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情況,每年公布一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的非處方藥品目錄。

  (五)對列入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范圍的藥品,我委不再提出價格指導意見。《醫保目錄》內同品種非處方藥劑型應與處方藥劑型保持合理差比價關系,地區之間價格矛盾比較突出時,我委將進行必要的協調。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修訂本地藥品定價目錄后,應及時上報我委審定。我委在20個工作日內未予正式答復的,視為審定同意。

  (七)未列入我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范圍的藥品,由經營者自主制定價格。

  (八)《醫保目錄》品種范圍發生變化時,相關藥品自動進入或退出價格主管部門的定價目錄。進入或退出定價目錄的具體時間,以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日期為準。

  上述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附: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的《醫保目錄》內非處方藥劑型目錄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

  藥品 定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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