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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被明確納入反洗錢領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4日 09:25 第一財經日報

  本報記者陳天翔發自上海

  日前,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中國反洗錢報告2004》中多處提及,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來制定包括保險業在內的反洗錢管理部門規章。由此不難看出,保險業已經成為了反洗錢監管機構所關注的領域,而相關規章的出臺,也可以結束我國長期以來,對打擊利用保險業來進行“洗錢”活動中專業法律空白的局面。

  目前,我國對“洗錢”的界定均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行為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來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以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具體行為方式包括提供賬戶、轉換財產形式,以合法結算方式轉移、匯往境外等。因此,無論是從法律定義,還是從行為主體,保險業領域內可能存在的“洗錢”行為并不能成為現有法律的約束范圍。

  另外,由于購買保險依然是一個合理避稅的途徑,監管方很難辨別清楚哪些行為屬于洗錢而哪些行為屬于避稅;盡管現在對洗錢和避稅的區別開始逐漸區分,但已經有洗錢者開始打“擦邊球”,而他們正是鉆了《保險法》中的一些“空子”。《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購買壽險后可要求解除合同,即辦理退保,退保退還的保費是保單的現金價值,即已繳保費扣除純保費及保險公司經營所需開支攤銷到該保單部分后的余額,類似于現金儲蓄;躉繳保單在繳費后就已具有現金價值,洗錢者多利用退保套現完成“洗錢”過程。這在團險業務方面表現得尤為突出。

  除此之外,還有其他的渠道進行洗錢,比如我國車險市場的違規退費;洗錢的中介渠道也從傳統的產壽險產品過渡到新型的保險產品中,比如購買投資連結險等變現性較強的產品。

  作為保險業監管者的中國保監會,在1999年11月一度鬧得滿城風雨的“北京世都百貨訴平安保險”案后,便在當年下發了一系列文件,作出了團體年金險一年內不得退保、退保時必須以支票支付、除了離開原單位以外不得退現金給個人等特殊規定;同時監管部門還實行定期檢測團體險的退保情況。

  但是,從隨后幾年的情況來看,這一系列的措施并沒有完全堵住利用保險進行“洗錢”活動的通道。近年來,保監會更是加大了對人身保險業務的管理和監督:《關于人身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投保團體人身保險的單位,該單位成員必須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數不低于8人,團體兩全保險的保險期間不得低于3年。團體壽險的滿期生存給付和退保金,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原投保單位,不得向投保單位支付現金,更不得向個人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

  作為配套措施,國家稅務總局也于今年早些時候發文強調,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金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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