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草案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10大問題懸未決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3日 18:36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陳 歡 秦旭東 牛曉波 揚州、北京報道 7月10日,溫州瑞安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法務部經理劉曉冬一打開電腦,就看到了一條讓他振奮的消息:物權法草案全文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整整一天他都在研究這部草案:“以前動拆遷沒有法律上的規定,有時政府、開發商、被拆遷人都覺得為難。這部草案至少明確了兩點:一是明確了私權利的保護,二是明確了必須有償征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江平也好好研讀了這個意見稿,“這是一部和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當然應該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他舉例說, 1999年《合同法》草案也曾經公開征求意見,雖然最后征求來的意見不是很多,但是質量很高,有的意見最后納入了《合同法》。“真要提意見了,老百姓都是很慎重的,很多都是調查過、研究過的。” 而關于這部法律,可爭議處還有不少,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人士就表示,目前物權法草案至少還有10個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 全民議法 到目前為止,《物權法》草案成了本屆人大公開向全民征集意見的第一部法律草案。新中國成立以來,人大立法數以百計,迄今共有12部法律草案全文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此前曾表示:物權法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方面面,內容大到國家的基本經濟制度,小到空調滴水,或者是房屋的屋檐滴水的問題,這些問題大的很大、小的很小。究竟大到什么程度?小到什么程度?操作起來確實有一定的難度,關鍵在于如何平衡各方利益。 江平則表示,雖然物權法已是第三次審議,但第一次審議是作為民法典的一編送審的,“真正審議的時間并不多,只是象征性地審了一下”。后面正式的審議算起來只有兩次,而這樣一部復雜的法律,“多審議幾次,讓全民都參與討論,正顯得立法的慎重”。 十屆全國人大代表、廣東榕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李林楷一直密切關注物權法的立法進程。“這個法律將國家、集體和私人的財產一體保護,特別還提到要保護‘投資及其收益’,這就使有恒產者有恒心,形成尊重財富的社會氛圍,鼓勵財富創造的積極性。” 全國律協民事業務委員會副主任徐永前律師認為,物權法是對兩種人——窮人和富人——利益的保護。“窮人的財產更重要的是生存資料,生存得保障社會才能穩定;富人的財產如果更多用于創業,社會才有發展動力。” 王勝明表示,此次征求意見活動預料會有大量的意見建議反饋,“至少還會有兩到三次較集中的修改工作要做,法工委下面幾個月的任務還很繁重”。 按照計劃,截至8月20日的征求意見活動結束后,草案將再次提請10月和12月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十九次會議審議。五次審議后,將視情況決定提請明年3月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表決。 十大爭議焦點 至于社會關注的焦點,江平認為應該還是集中在私有財產的保護方面:“房地產登記、征收征用的補償、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等等,都會是百姓關注的熱點。” 他的看法和立法機關不謀而合,在不久前舉行的全國民法學年會上,全國人大法工委帶著新的物權法草案向與會專家征求意見。在會上,法工委有關人士表示,目前物權法草案至少還有10個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 公示公信是物權法的一大基石。誰有權查閱不動產登記資料?在物權的公示公信力和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之間如何尋找平衡,是這個問題的癥結所在。 如果任何一個人,不管他和房屋之間有無關系,只要拿著自己的身份證,就可以去不動產登記機關查閱這幢房屋的主人,甚至獲取這個房主的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等個人資料。在個人隱私越來越重要的今天,這是很多人難以接受的。 但是對查閱人進行一定的限制,比如限于有交易意圖的人,同樣會帶來問題:物權的公示公信力會大打折扣。一些有初步交易意向的人無法全面獲知房屋的情況。 中國人民大學王利明教授認為:將查閱范圍限定在有交易意圖的人更加妥當,但如何界定有交易意圖在實踐中是比較困難的,這可能要留待《不動產登記法》再解決。 不動產登記中存在的另一個懸疑是異議登記要不要有條件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對房屋產權提出異議,還是具備一定條件的人才能提出異議?” 這種擔心顯然不是多余的:“異議登記會限制產權人的交易,誰都可以提出異議登記,產權人可能無法正常交易。但如果限制異議登記的條件,又可能使爭議房屋在確定權屬之前就進行交易,損害異議人的權利。” 此次送審的草案中對異議人提出了一定的限制,條件之一就是要征得對方同意。 中國人民銀行向來是各種立法的積極參與者,這一次也不例外。 就在物權法三讀前幾天,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吳曉靈在福州參加海峽青年論壇時表示,中國人民銀行正配合立法部門研究將動產納入抵押質押的范圍。 法工委的相關人士也表示:“銀行方面多次表示,企業的應收賬款應該允許搞動產抵押,這一步我們也在掂量,要寫到什么程度。” 這句話不難解答出兩層意思,其一是動產應收賬款抵押要明確,其二是明確到何種程度還在討論中。 而是否要保留典權的爭論,可能是這部物權法草案諸多爭論中,理論和現實意義最弱、感情色彩最濃厚的一個。 典權是我國獨創的一項物權制度,之所以會有這種獨有的出典制度,和我國的傳統文化有密切的關系,“祖業不能賣”。于是,就有了這項將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集于一體的物權制度。 反對保留者認為,典權的融資功能在實踐中意義已經不大,對于這項沒有多少生命力的制度,應該從物權法中拿掉;贊成保留者認為,這是一項我國獨創的物權制度,留下來一方面體現中國特色,另一方面典權盡管現在很少見,但畢竟現實生活中還是存在。 據悉,雖然物權法草案三審稿中,原草案第十五章典權已經被刪去,但典權的存廢仍在立法者的視野之內,不排除再度納入的可能。 此外,據記者了解,居住權是否要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債權人能夠直接找抵押人行使抵押權?主債權時效屆滿,是否還要給抵押權人一個期間?取得時效要不要?善意取得中轉讓合同有效還是無效?共同共有中處分共有物是需要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還是2/3以上共有人同意即可等問題,都是目前尚無定論、懸而未決的焦點問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