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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立:物權時代可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3日 18:22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評論員 王穎

  7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物權法草案全文向社會公布,征求各界群眾意見。掐指算來,這是中國第12部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國家法律法規草案。

  按照安排,不僅專業法律人士可以提建議意見,群眾也可以把意見寄送給當地的省級
人大常委會,甚至可直接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同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法工委還邀請中央和省級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組織報道討論情況和意見。

  這些舉動,使備受關注已久的物權法在這個炎熱的夏季就成為一個熱力頂點。物權法受到關注是當然的,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石,物權法在市場交易中起到規范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作用,制定一部系統完善的物權法,對于保護國家和個人合法財產確是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但是,也許是因為將近7年的等待和關注,各方對物權法賦予了太多愿望和理想化的色彩,對于這部法律反而有了誤解。

  1999年的憲法修改后將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界定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3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又被突破性地寫入憲法,這些變革使物權概念——確切地說,是“私有財產權”的概念——從小心翼翼地提出,到名正言順甚至大張旗鼓地要求立法保護,物權法就被寄予了這樣的意愿。

  但是,應該想到,物權法必然要受制于憲法的規定,最大的限度,也只可能是對憲法內容的具體化。在中國憲法已經規定了重要的財產權利制度之后,不可能寄望于通過頒布物權法改變現有基本的財產制度。

  目前的物權法草案即印證了此點,第2條第3款規定:“本法所指的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這個定義處理得非常技術,絲毫不帶有任何感情色彩,此前一些學者和其他關注此法的人士希望體現的物權的排他性被巧妙地回避了。其實,在保守與突破中進行斡旋,回避是必然的結果,在制度正在轉型變革的情況下,希望一部法律對現有制度作出突破,一則無用,二則冒險。

  一部物權法,無法承載人們過高的期望,甚至,終于“臨盆”的物權法也并非像被熱情洋溢地贊頌那樣,將創制中國的物權制度,中國將從此走入物權時代。事實上,在中國現行的憲法、刑法、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其他的基本法律中,都存在著大量關于物權的規定,可以說,調整市場經濟的物權制度是原本就存在的,只是不夠具體和系統化。

  從某種意義上說,這部物權法是用大陸法國家的權利劃分體系,同時又借鑒了英美法的財產權制度,將現有的物權進行歸納整理,起草而成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法。從公布的物權法草案來看,涵蓋面非常之廣,基本上是從不同的角度,根據實際需要對不同的財產權利進行規范,對于現實的市場和生活中出現絕大部分急需解決的問題都盡量進行了規范。

  如果打個形象的比喻,這部物權法(草案),給了市場交易中所有主體,不偏不倚,每人一個適口的——或者說,至少現在看來是一種適口的安慰劑。得到的人都高高興興,一些小小的比如排他性之類的缺憾,也可以忽略,更重要的是這樣細致的法條已經給予了物權主體可以依賴的信心。當然,這也是法律的一個重要作用,即給予人們一道最后的保護防線,無論是心理上,還是實際上的。

  但是,由于規定權利比較龐雜,本部法律之中,目前也存在少量權利混亂的情況,在進一步修改過程中,立法部門還需要格外注意權利之間的矛盾之處,盡最大的謹慎關注調整財產權利之間的關系,防止因為立法的缺陷而導致民事主體的利益受到損害。

  從這個意義上說,征求民意,運用更多人的智慧盡可能避免可能出現的矛盾和其他問題,不失為良策,表現出立法者理當具有的民事活動調查的自覺性。如果能夠將這樣的做法規范化,制度化,并且使這種征求意見真正做到有來有往,達到效果,也是中國立法程序進步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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