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5年第30號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嚴格控制機動車污染,實施《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8352.2-2002),現將全面實施輕型車國家第二階段排放標準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國家環保總局終止了僅達到《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8352.1-2001,以下簡稱“國1標準”)排放控制要求的第一類輕型車的環保型式核準達標車型目錄。
各機動車生產企業應停止此類車的制造和銷售;各地環保部門應配合公安交管部門停止對僅達到“國1標準”第一類輕型車的注冊登記。國家環保總局將組織對停止制造、進口和銷售“國1標準”第一類輕型車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所有進行新定型的第二類輕型車必須符合《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18352.2-2002,以下簡稱“國2標準”)型式核準排放限值的要求。企業應向國家環保總局進行環保達標車型型式核準的申報。對符合上述標準要求的車型,國家環保總局將予以核準并公告;凡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予核準定型。
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對達到GB18352.1排放限值的第二類輕型車型式核準的申報和核準。已通過核準定型達到GB18352.1型式核準的第二類輕型車,企業應在2006年6月30日前的過渡期內合理安排制造、進口計劃,確保2006年6月30日前停止制造、進口和銷售該類車。自2006年7月1日起,停止達到GB18352.1型式核準的第二類輕型車的銷售和注冊登記。
三、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新制造、進口和銷售的符合GB18352.2的第二類輕型車必須達到環保生產一致性要求,企業應開展環保生產一致性自我保證,并按要求向國家環保總局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報告機動車環保生產一致性年度保證情況。
四、擬定型車型的型式核準試驗和已定型車型的環保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應在國家環保總局委托的排放檢測單位進行。試驗應按規定使用符合標準的統一規格的基準燃油。
受委托檢測單位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家環保總局機動車排污監控中心報送上一年度環保檢測情況報告。
五、各地不得要求企業對同類車型排放情況進行重復性檢測、申報和檢查。
六、國家環保總局將組織對制造、進口、銷售和使用的汽車進行環保一致性和耐久性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的,責令制造、進口或銷售企業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取消該車型的達標車型核準,并予公布。
七、未經國家環保總局核準定型的車型視同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不得制造、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
對制造、進口、銷售超標車輛的,國家環保總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實施處罰;對未按期停止制造、進口和銷售的超標車輛,應由其制造、進口或銷售的單位召回,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二○○五年七月六日
發送: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部、商務部、科技部、建設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局(廳),113個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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