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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六大把“社會更加和諧”作為我黨為之奮斗的一個重要目標提出來,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任務,明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主要內容,這充分說明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極其重要性。審計機關作為改革開放的產物,是政府的重要組成部門和重要的經濟執法部門,應該認真貫徹省委提出的“三個走在前列”重大部署,按照省審計廳
提出的全省各級審計機關要增強“走在前列”意識,牢記科學發展使命,樹立和諧社會觀念的要求,充分利用審計機關的自身優勢,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這是時代的要求,也是審計機關為實現和諧社會作出努力的表現。
和諧社會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等六個方面特征,從宏觀上講,構建和諧社會應該切實保持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切實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切實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切實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切實增強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切實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切實處理好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切實加強生態環境建設和治理工作,切實做好保持社會穩定工作。審計機關是一個專司經濟監督的工作部門,它具有監督、簽證、評價三個職能和促進性、防護性、建設性三個方面的作用,監督是審計機關的基本特征。從審計機的職能和特征分析,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發揮作用:
一、圍繞穩健的財政政策,加強財政審計工作
審計機關是《審計法》的執法主體,《審計法》嚴格意義上講是一部“財政審計法”,因此審計機關要服務于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先搞好財政審計。2005年,黨中央審時度勢,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形勢,及時將擴張的財政政策調整為穩健的財政政策,這是由于當前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主要問題已經是結構問題,城鄉之間的矛盾、產業結構中協調的矛盾、不同利益群眾之間的矛盾等幾乎都與經濟社會的結構不合理有關系,政府的財政政策要著眼于整個社會經濟的結構協調發展,從更多地刺激經濟增長,追求經濟增長速度轉移到更多地關注經濟結構調整,關注經濟社會和自然的和諧上來。因此,審計機關的財政審計應緊緊圍繞穩健的財政政策,通過審計促進穩健的財政政策發揮應有的作用,一是加強預算編制的審計力度,促進財政預算體現公共財政觀念,體現公眾意圖,體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財思想,體現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促進財政預算的公開度、透明度,讓廣大公眾成為政府預算的知情者、決策者和監督者;二是加強財政收入的審計,圍繞財政收入審計政府負債,促進有效控制財政風險,關注農村稅費改革,促進國家關于減輕農民和企業負擔的政策落到實處,以進一步激發人民群眾創業積極性,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增強動力;三是加大財政支出審計力度,通過審計,促進財政支出要加大對農業、科教文衛,社會保障,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等方面的投入,對與經濟過熱,直接用于一般競爭性領域的“越位”投入要壓下來、退出來。通過財政審計,促進依法理財,依法用財,并不斷提高理財、用財水平,促進財政資金提高使用效益。
二、圍繞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加大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從源頭上遏止腐敗的有效手段”,各級黨委和政府都非常重視,廣大干部群眾也給予了極大關注,是審計部門必須要做好的一項重要工作。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滿足不同時期、不同地方黨委和政府對干部考核任用的需要,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永恒主題。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部門為黨委、政府用好、用對干部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也是審計機關在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的一項重要工作。一是科學確定審計對象,應根據群眾來信來訪情況、組織部門的年度考核情況、黨委和政府的調(任)用意向等確定審計對象,以提高審計質量和擴大審計成果;二是科學組成審計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審計任務應由審計機關各業務處室共同完成,審計組可以跨職能處室臨時組成,首先是因為審計專業人員不是通才,而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內容涉及各行各業,只有抽調各科室專業人才組成審計組,才能滿足工作需要;其次可以避免被審計者“搞關系”,另外經濟責任審計組可以吸收紀檢、組織部門人員參加,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名單是由紀檢、組織部門提出的,他們具有對被審計者更加全面了解的優勢,可以使審計工作更加有的放矢,以提高審計效率,紀檢、組織部門人員參加審計組,可以擴大審計視野,豐富審計方法,有利于全面客觀公正評價被審計者的功過是非,由于紀檢、組織部門的特殊地位,可以嚴肅審計紀律和審計行為,提高審計活動的權威性,進一步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威懾作用;三是全面推行經濟責任“審計告知制度”,包括對被審計者及被審計者所在單位有關人員的告知。“告知”可以采用在被審計者所在單位張貼“公示”、召開不同形式的由被審計者所在單位干部職工參加的座談會等(應有離退休人員代表參加)。“告知”的內容應包括審計的目的、審計的內容、審計的范圍、審計的大致實施時間、審計組成員、審計人員應遵守的紀律以及審計回避制度的有關規定、向審計機關或審計人員反映情況的通訊聯系方式等。同時審計結果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反饋;四是不斷提升審計監督層次,縣(市)長經濟責任審計,不但面要擴大,而且質量要提高,通過審計促進縣(市)長認真用好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和財經法規執行監督權,促進為民政府、服務政府和法治政府形成。加強對權力相對集中,自由裁量權較大,涉及“權、錢、人”較多的部門、領域和環節的審計力度,促進“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觀念的形成;五是重視審計成果運用,審計成果利用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審計機關應努力促進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利用,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專門聽取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情況通報制度,就審計查明的問題,以及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審計機關對存在問題的看法等,采用在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上口頭闡述的方法,反饋給與會領導,建立定期檢查《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決定》、《審計意見書》等的落實情況的制度,維護審計法律文書的嚴肅性,使經濟責任審計真正起到“從源頭上遏止腐敗”的作用,形成人民支持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經濟責任審計的良好氛圍。
審計機關通過經濟責任審計這種載體,在干部管理與監督中發揮獨特作用,促進領導干部廉潔自律,促進規范行政權力運行,促進政府職能轉變,促進依法行政和執政能力的提高,促進建立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政府,為構建和諧社會發揮應有作用。
三、圍繞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深化國家建設項目審計
為了拉動內需,發展經濟,國家加大了基礎設施投入,為了保證經濟平穩發展,國家對某些行為的基建投入進行了限制等等都為深化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提供了基礎,指出了方向,突出對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審計,嚴肅查處國家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的高估預算、挪用侵占建設資金、浪費損失等行為,促進提高國家建設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國家建設項目嚴格執行“五項制度”,以達到保護干部和防止腐敗行為發生、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作用。一是在人員力量上,審計立法上,審計業務上應有較大突破。就我市而言,各縣(市)區都建立了專門審計機構、配備了專業人員、出臺了相關文件,但人員素質不高,相關規定力度不夠且操作性不強,有個別縣存在與財政部門職責不清現象,這些都都影響到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審計;二是審計經費有待合理解決。現在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基本上是在審計核減款上交財政部分中列支的,這與國家的有關規定不符,也會影響審計形象;三是審計面有待擴大。大部分縣市區都規定投資額在20萬元或50萬元以上的國家建設項目必須接受審計機關審計,但事實上做不到;四是應加強對中介機構審計質量的檢查監督。審計機關由于自身力量不足,對部分國家建設項目委托中介機構審計,但由于經濟利益的軀動等原因,審計質量往往不高。
四、圍繞關注民生民權,把為構建和諧社會服務體現審計全過程
和諧社會是一個既能激發社會創造力又能保障社會公平的社會,是一個公民既知道維護民主權益又能理性合法參與的社會。因此,構建和諧社會必須探索創造安定有序社會環境的制度、機制和保障措施,必須把強化政府社會管理責任和提高社會自治能力結合起來。審計機關要努力為構建和諧社會報務,必須把堅持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貫徹執行《審計法》的基本著眼點,在審計項目的安排上,更多關注社會熱點、難點和焦點,將社保基金、殘疾人保障基金、土地出讓金、城建資金、涉及“三農”的專項資金及救災救濟資金等作為審計關注和首先考慮要監督的對象,同時,掌握“錢、物、人”分配權的重點部門、重點領域也是審計重點對象,對群眾來信來訪涉及審計職責范圍的、對改制企業涉及職工權益損害的、對領導交辦涉及分配不公等問題審計機關應采取臨時立項的方式將其列入審計項目,把服務和諧社會的舉措融入到審計項目安排之中。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做到審前公示,進駐被審計時開進點會,審計結束時開通報會,使審計機關在監督別人的同時,實行“陽光下作業”,自覺接受被審計單位及有關群眾的監督,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對審計實施中的群眾來信來訪,審計將不受時間和范圍限制,對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負責,為建立誠信社會服務,在審計處理階段,做到尊重審計組意見、尊重法律依據、尊重被審計單位實際,使審計處理處罰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合情合理,保證審計決定執行,審計建議采納,同時為審計機關贏得和諧的社會環境。
通過對社保、扶貧、科技、“三農”、教育等關系民生民權專項資金審計,揭露和查處擠占挪用、嚴重損失浪費等問題,維護人民群眾利益,促進經濟和社會和諧發展,為建設廉潔政府、績效政府、信用政府、服務型政府服務。
五、圍繞審計方式方法變革,加強干部隊伍建設
審計機關要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應有作用,應把審計隊伍建設放在突出的地位。一是要從嚴治理審計隊伍,增強審計干部自身拒腐防變能力,發揮審計干部的創造力。打鐵還需自身硬,只有審計干部自身清正廉潔,審計才能有威,才能起到主持“正義”的作用,要加強和完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審計干部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構筑思想道德防線;要加強和完善工作考核制度,把審計干部遵守“八不準”紀律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的規定列入考核內容,并把考核結果作為干部獎懲、提拔和任用的重要依據,以達到約束干部腐敗的目的;要加強和完善審計工作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避免審計項目安排上的隨意性,審計取證與報告過程的“非全面性”,及審計處理處罰的“不民主性”,以實現依法審計和以德審計有機結合;二是努力實現審計方式的變革,充分運用調查手段,擴大審計影響面,將大量非審計管轄的單位列入審計調查范圍,使審計更貼近社會,使審計反映的情況更全面。審計調查是審計服務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武器。審計方式上更加關注效益審計,由于體制的原因,經濟領域的浪費行為比比皆是,審計機關應通過效益審計,查找原因,尋準對策,以保證納稅人交來的錢用在“刀口上”。在審計的手段上應更加鼓勵尋找大要案線索,為反腐敗努力作出自己的成績。在審計目標上應努力回歸“一審二幫三促進”上來,通過審計促進腐敗行為減少,促進違規違紀金紀減少,促進資金使用效益提高,促進維護財經紀律的自覺性提高,為和諧社會增添音符;三是加大審計處理處罰力度,樹立審計權威,發揮審計應有的作用,對審計查明的問題,要從處理單位為主向處理單位與責任人并重相結合,加大對責任人的處理力度,要加大向有關部門建議對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的力度,對審計結果要逐步實行社會公告,增加審計結果透明度,提高審計成果社會綜合利用,同時借助社會力量,推進審計決定和審計建議落實,把為構建和諧社會所作的努力體現在審計的執法過程之中。
構建和諧社會應堅持以人為本,從制度與機構上保證執政為民,努力建立公共服務型政府,努力提高正確處理矛盾與防范社會風險的能力。構建和諧社會任重道遠,審計機關應提高認識,苦練內功,勇于創新,講求實效,努力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自己應有成績。(作者:浙江省龍泉市審計局連浩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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