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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對業委會法律地位定義含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2日 10:41 信息時報

  時報訊 (記者 高江虹) 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終于公布了。然而細覽全文,記者發現關于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仍然相當含糊,業主委員會還是無法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享有訴訟與仲裁權利。

  據悉,對業委會的含糊定位,有可能再次推遲《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對此有律師指出,《物權法》應當就業委會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確。

  起訴:沒法人地位上不了法庭

  昨天,對于廣州市白云區華某小區的業主委員會來說,《物權法》草案的公布讓他們感受了從期待過高到徹底失望的過程。原來,該業主委員會正準備將“惡行累累”的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可官司打成與否關鍵在于對其業委會“身份”的肯定,所有業委會成員一直期待《物權法》這個國家大法能予以法律上的支持。

  據業委會成員之一張工程師介紹,該小區的業主與物業公司的關系惡化早有數年。但讓業主們覺得忍無可忍是去年年初。小區內的綠地不僅被物管公司自作主張成了來自各地貨運大卡車的停車場,致使小區業主日夜遭遇轟鳴噪音騷擾,小區內的管理也日漸松懈。業主們在抗議無效的情況下,開始自發組建業主委員會,并一致通過炒掉不合格的物管公司,但決定卻遭對方拒絕。

  協商無果后,業委會想到了到法院起訴。但是,令他們意外的是法院拒絕受理他們的起訴,理由是業主委員會沒有訴訟主體資格。

  地位:業委會處境尷尬

  類似案例,常常見諸報端!叭A某”小區的案例已算是在與物業公司發生沖突以后,處理方式比較文明的一例了。更多案例往往以互相指責開場,大動干戈,頭破血流結束。據了解,業主除了自行向法院起訴外,還會通過成立業委會的方式進行更系統地維權。

  可是,業主委員會的身份卻是一直相當尷尬的。目前業委會的法律地位在司法領域各地不一,甚至同一個地方不同法院做法也不一樣。業委會作為原告起訴的案件有的被駁回,有的獲支持!皹I主自治中遭遇的種種困惑,業主維權時行動的時時艱難,與無法可依有關!钡禺a專家黃韜如是表示。

  環球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百靈認為,業主委員會目前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定義,她認為業委會應是一個非法人團體,不是法人,卻是一個業主團體。而作為業主團體卻是可以具有自己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因此,在《物權法》出臺前,很多人給予厚望,希望在讓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地位在《物權法》中能夠得以明確。

  失望:草案中業委會不是訴訟主體

  令人失望的是,《物權法》草案依舊對此沉默了。在第六章中,明確了業主委員會,可以“對任意棄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氣污染物、施放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排除妨害、賠償損失!钡,當面臨“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對物業管理機構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時,訴訟的主體卻又不再包括業委會,而僅僅由“業主會議的名義”或業主個人才能提請訴訟。

  律師:業委會地位應明確

  周百靈律師表示,《物權法》作為民法的一種,可以做到很細的方面,在重大問題上更應該明確一些避免地方操作時產生分歧。她認為國家不應回避業委會這個問題,應予以明確。

  據了解,原定于去年出臺的《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之所以遲遲未能面世,就是因為在業委會的問題上卡了殼。業委會是否可以成為法人,享有民事訴訟權,當時在草案征詢意見時爭議重重。據有關人士透露,廣東曾希望有所突破,將業委會定義為“社團法人”,但是這一定義需要大法的支持,即《物權法》。如今《物權法》在此問題上止步不前。有關人士表示,《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因此變得渺茫了。

  《物權法》草案有關業委會摘要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會議,選舉業主委員會。

  ●業主依法共同決定:制定和修改業主會議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修繕、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全體業主同意。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更換。

  ●物業管理機構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對物業管理機構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業主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業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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