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保障安居樂業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1日 14:47 新世紀周刊 | |||||||||
文/支振鋒 《物權法》的制定并非是單純的民事立法,更是重大憲政事件。憲法環境的改善與物權立法的“配合”,將使得中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達到新的起點,《物權法》是中國憲政建設與公民權利保護的里程碑。
2005年7月4日《法制早報》公布的關于《物權法》的調查顯示,北京、廣東、浙江、江蘇、黑龍江等地120名大專以上學歷的受眾,有72.5%不知道《物權法》為何物;54%認為私有財產不可能與國家財產平等。而此前,2005年6月26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審議了物權法草案,這是第三次審議,此時距離《物權法》起草的1998年1月13日已有七年之久。 法學界認為民法是“萬法之母”,而《物權法》則是民法的核心。這個20章269條的《物權法》,與法學界的狂歡相比,大眾則顯得不應有的冷靜或者說是無動于衷。 物權保護浮出水面 簡而言之,物權就是對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利。《物權法》相關制度曾經是中國民法制度最為薄弱的部分,在公有制與計劃經濟體制下,商品流通被基本禁絕,物權自然就沒有承認的必要。 法律必須對應社會的進步。上世紀80年代“搞活經濟”,其意義就是要率先實現流通領域的活躍。因此,“經濟合同法”最早應運而生,1999年頒行的統一合同法是對這一重大歷史進程法律上的典型回應。 1999年的憲法修改將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界定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得人們有理由認為物權概念在意識形態方面基本上得到解決。而2004年3月14日的憲法修訂,則是法律與政治領域的重大變革。從此,雖然“大公無私”仍然是人們崇高的理想,但公民的“私有財產”卻的的確確得到了憲法的保護。 憲法環境得到重大改善,《物權法》浮出水面也就是水到渠成之事了。同樣相輔相成的是,物權法草案的審議與最終通過,也將是對憲法所提出之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任務的落實。 正視社會生活變遷 可以打個通俗的比方,憲法好比戰略構思與百年藍圖,而具體法就是戰術的巧妙運用與百年藍圖的穩步實現。如果沒有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具體部門法的話,憲法終將是一紙空文。特別是號稱權利宣言書的民事立法,比如《物權法》,與老百姓的一舉一動息息相關。 《物權法》的空缺將會帶來老百姓基本生活的無序以至手足無措。因為如果沒有《物權法》,理論上說,也就意味著這個東西今天是你的而明天就未必是你的,這些財產今天是你的,明天也許就會面臨著被強占、征收或征用。大至國家,小至個人,都是如此,對國家而言,是國有資產的流失,對百姓而言則是野蠻拆遷下的哭告無門。憲法寫入了保護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物權法》的使命就是落實這一憲法精神。 法律是對社會現實的公平判決,民法則是對百姓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與社會生活的回答與記錄。《物權法》就是這種記錄的文本之一,它反映了一個國家與民族人民與社會生活的變遷。 民事立法百年悲喜 如果從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算起,中國的民事立法已經有了將近一百年;如果從1948年陳瑾昆教授起草的新中國第一部民法草案算起,這個過程也已經將近60年。實際上,無論是大清民律草案或者民國民法都只是一個擺設,并沒有產生真正的作用。因為廣大人民連糊口都難以為繼,根本就難以有余錢去進行投資、購置新房、旅游、享受種種自由的選擇。 目前中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的接軌已全方位展開。比之清末立法,我們少了一些凄惶,多了一份自信,再好的西方樣本都必須經過中國眼睛的打量,適合中國的語境。全球化時代,不參考外國經驗的立法是無知的,而沒有本民族文化底蘊為依托的立法則是盲目的。 隨著商品經濟與市場經濟的活躍,1986年起,公司、合同、知識產權、海商、擔保、國家賠償、票據、證券等各方面一系列重要的民事單行法陸續出臺,《專利法》、《商標法》相繼得到修訂,第四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也再次浮上臺面。此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就是最為重要的階段性成果,是對現實中國社會一個方面的回答與記錄。 因此,此次《物權法》的制定并非是單純的民事立法,除了各方已經解讀出的“各種重要意義”或者“亮點”之外,它更是重大的憲政事件。憲法環境的改善與物權立法的“配合”,將使得中國對公民權利的保護達到一個新的起點。因此,從理論上說,《物權法》的起草其意義就不再僅僅限于民法的范疇,它將是中國憲政建設與公民權利保護新的成果與里程碑。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 | |||||||||
|